\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
|
巴曙松:私募基金是中國資本市場潛水者待規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19:56 中國經營報
有調查顯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資者交易資金的比重達到了30%左右,整體規模已經遠遠超過公募基金,在我國資本市場已經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應該如何看待國內私募基金的生存狀況、法律地位等問題,為此,本報記者專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博士。 深度參與資本市場 《中國經營報》:你認為應該如何定義私募基金的概念? 巴曙松:與公募基金相對,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數特定投資者設立的基金,其發行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私下協商的方式進行。在定義私募基金時,一定要把握“私募”的特點,可以說是與公募的共同基金相對照而存在的:(1)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公開發行,而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私人聯系的方式;(2)募集對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廣大的普通公眾投資者,私募基金則針對少數特定的投資者;(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需要遵守非常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而私募基金則只需滿足特定投資者的要求即可。 《中國經營報》:目前國內私募基金的發展狀況如何? 巴曙松:私募基金有點兒像中國資本市場上的“潛水者”,事實上存在并且在發揮著越來越活躍的作用,但是因為游戲規則不清晰而不能浮出水面。 目前大致的估計,中國A股市場的私募基金規模與公募基金的規模大致相當,規模較大的單一基金數額估計也在數億元。 在資本市場上,更值得關注的其實并不是私募基金的規模,而是其運作規律與特征已經表現出與公募基金迥異的特征。不少私募基金開始較早介入到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股權分置改革等等,較之公開市場上的公募基金,表現出更大的耐心、更為深入的參與,當然也包括更高的利潤水平。 《中國經營報》:目前,國內私募基金的投向包括哪些領域? 巴曙松:目前國內私募基金的投資中,有不少參與到高科技公司的風險投資,也有不少參與到企業的重組并購,但是其中最為活躍、也最為引人注目的部分,就是投資于股票市場的部分。實際上,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不是固定不變的,經常會在不同市場間進行轉換,大量敏感的資金在利潤驅動下自由的在不同市場之間流動,客觀上會加劇資本市場的連鎖反應,同時也在事實上提高了整個金融市場的效率。 亟待立法規范 《中國經營報》:目前,游離于監管之外的私募基金隱含著哪些法律風險? 巴曙松:實際上,不能完全就說私募基金是游離在監管之外,因為監管是多層次的,既有行政監管機構的行政監管,也有來自市場力量的市場監管。在還缺乏清晰的游戲規則的時候,私募基金實際上更多地受到來自市場的約束,來自投資者嚴格挑選的約束。 但是,因為私募基金的制度基礎、游戲規則不清晰,也使得一些劣質的私募基金能夠依靠欺騙生存,出現糾紛時投資者的利益無法保障;同時也使得優秀的基金經理難以脫穎而出,管理更大規模的資產。 具體來說,因為對私募基金的游戲規則不清晰,使得目前處于“地下”狀態的私募基金運營環節充滿了法律風險: 由于我國法律缺少對私募基金的規定,因而私募基金缺少合法的身份,大量的私募基金是以咨詢公司、顧問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工作室等形式存在。由于這些設立主體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機構,其行為缺少合法性,并不受法律保護,這導致了私募基金的最大法律風險。 由于缺少合法身份,私募基金與投資者簽訂的契約不受法律保護,而且不少私募基金為了吸引客戶,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本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這一行為實際已成為一種變相的高息攬存,嚴格意義上可以歸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即使有書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仍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德隆、金信等定罪的主要罪責,實際上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與此相關聯的違規委托理財。 《中國經營報》:你認為應該如何從法律上規范私募基金,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 巴曙松:私募基金的靈活性是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也是私募基金的優勢所在,如果出于市場穩定的監管目的,對私募基金的運作嚴加控制,則扼殺了私募基金的靈活性。合理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監管立法明確私募基金的最基本規則,更加具體的經營規則依賴基金的內部管理、行業組織、市場約束來制定和監督實施。 未來監管的重點一是投資者的實力要求,二是信息傳播的一定限制。 具體的措施包括:一是應確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二是應對私募基金設立機構的經濟實力和投資管理能力進行明確界定;三是應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進行明確的資格限定,特別時要界定為私募性質的門檻;四是對私募基金的發行方式進行明確規定,包括投資者人數、最低出資額、產品營銷方式等;五是要求私募基金的契約應該向投資人充分揭示該基金的投資期限、投資范圍及其各被投資品種的風險事項、對不同的風險品種所使用的最大資金比例等事宜,并且取締“收益保底”承諾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切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引導理性投資。 本報記者:楊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