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規范基金公司治理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3日 10:44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6月23日電 中國證監會22日公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為基金公司治理確立了新的框架。《準則》要求,股東應尊重公司的獨立性,持有人的利益應優先得到保障,經理層人員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證監會基金部相關人士介紹,隨著基金業的發展,基金公司在治理方面的問題有所顯
據悉,證監會基金部還在考慮出臺專門的文件對基金投資人員行為加以規范。 《準則》要求,股東應尊重公司的獨立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公司的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以及員工選聘等。股東不得要求公司為其提供融資、擔保及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股東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準則》規定,基金公司高管人員和其他員工應該對公司負責,不得聽從于不同股東的指示,不得形成公司內部分割、員工各自為股東利益服務的局面,以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經理層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經理層人員在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的,董事會不得解除其職務。 《準則》要求,公司應當建立公正、透明的經理層人員、督察長和其他員工績效評價的標準和程序,并可以根據基金行業的特點建立股權激勵等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公司對員工的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成為確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勵方式的依據。 對于目前一些公司的章程不符合《準則》規定的,證監會要求其在12月31日前完成章程的修訂工作。(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