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費率改革謀動 銷售費率是否過低引發爭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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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9日 07:18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記者 唐健 消息人士透露,一個由三家基金公司和兩家銀行組成的基金費率研究小組已開始運作,該小組受監管部門委托,對基金的各項費用進行調查研究,考察各項費用是否合理。基金業內討論已久的費率改革有了啟動跡象。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在各項費用的討論中,關于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率是否過低的爭論頗為激烈。 銷售費率是否過低 有觀點認為,中國開放式基金的銷售費率從一開始就定得過低,甚至不能抵消各個銷售環節的成本。這一觀點的支持者有臺灣著名的理財專家陳忠慶先生。陳先生有多年的臺灣基金業從業經驗,曾經多次參與過大陸合資基金公司的談判,近年來在大陸從事金融顧問等工作。以他對大陸、臺灣和美國基金市場的了解,他認為,中國大陸一開始的基金銷售費率效仿的是臺灣,收取1.5%的低費率,這與大陸基金銷售方式并不匹配。大陸的基金銷售方式與美國相似,兩者都有是幅員遼闊,銷售體系層次階梯較多。因此,在他看來,為改變基金銷售費率過低的狀況,中國應該效仿美國。而美國基金的銷售費率最高的高達8.5%。 對于將中國的銷售費率與美國進行比較,并得出中國應該效仿美國大幅提高費率的說法,相當部分業內人士并不認同。他們認為,美國的銷售費用中包含了咨詢服務,是有附加值的,與中國不同。而且,美國的人工成本也遠高于中國。 要求調高銷售費率的另一原因來自銀行成本過高。據了解,按行規,目前1.5%的銷售費率全部歸銀行,基金公司分文不取。就是這樣,記者仍然聽到這樣的說法,“1.5%全部歸銀行,銀行仍然是沒有錢賺的。基金公司自己的TA和人工費用那就更無從沖抵了”。有人士認為,這也正是“尾隨傭金”產生的原因。那么,銀行銷售成本究竟有多大?是否真的“沒錢賺”?“尾隨傭金”的產生到底是銀行彌補“沒錢賺”的手段,還是基金銷售過份依賴銀行的結果?在記者采訪過程中,業內人士沒有給出答案。 “價格同盟”難以形成 雖然有調高銷售費率的呼聲,但有意思的是,即使是基金業內,反對調高銷售費率的聲音也不小。 從目前的政策看,對于申(認)購費率有5%的上限,除此以外別無限制。有人士認為,如果有基金公司在產品設計時要突破現有費率,調高申(認)購費率,只要不突破5%的上限,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審批障礙,關鍵是需要面對市場的檢驗。不過,這位人士提醒,單個基金公司單只基金的“提價”完全是市場行為,由市場檢驗,由基金公司自己承擔市場風險。但如果想以“行業同盟”甚至“行政”手段來提價,則需要非常謹慎。他認為,如果基金公司想以“行業同盟”的方式來提價的話,其狀況就會類似于航空公司“機票價格同盟”,不但是逆市場經濟的潮流而動,還會出現“明折暗扣”滋生腐敗。 有意思的是,就在業內抱怨基金銷售費率太低的情況下,基金公司銷售費打折的公告是屢見不鮮,網上銷售甚至有手續費三折。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基金業內反而認為銷售費率有調低的空間。由于銷售方式不同,其成本也有高有低,一些非現場交易的銷售成本比較低,但在目前的銷售費率上卻沒有體現出差異來。這一點在LOF上表現尤其明顯:在基金發行過程中,通過交易所認購的費率與通過銀行認購的費率相同,雖然兩者的成本差異是明顯的。有人士暗示,基金公司也希望根據成本下調銷售費率,但他們并沒有太大的主動權。 持續銷售費引入股票基金? 《基金法》配套法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第3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用于基金的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這是借鑒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2b-1規則。 這一規定出臺后,持續銷售服務費逐步被引入到基金銷售中,最初是貨幣市場基金,后來是中短債基金,前不久,這一概念被引入到債券基金中。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目前有基金公司希望將其引入到股票基金中。 值得注意的是,第33條頒布后一直沒有出臺具體的管理辦法,基金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取持續銷售費用以及提取比例,都沒有成文的規定。從目前的情況看,提取持續銷售費用的方法都是應用在不收取申(認)購和贖回費的情況下,據有關人士介紹,這一情形與美國相似。 在收取較高申購贖回費的股票基金中引入持續銷售費,會不會讓投資者難以接受?多數被訪的基金業人士認為,這仍然可以視為基金公司的市場行為,基金公司需要做的就是對這一收費進行明確清晰的信息披露。市場接受與否,后果都由基金公司承擔。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