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六信托公司締結自律條款 私募基金陽光路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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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3日 15:58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汪濤 上海報道 5月中旬,滬上六家信托公司簽訂盟約,《上海市信托投資公司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業務自律守則》(下稱自律守則)悄然亮相。 在股市大幅上揚市場風險逐步顯現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在銀監局大力推動下簽署信托
私募基金也有望在監管模式改變后,找到一條陽光之路合規運行。 成功模式雛形初現 在位于上海陸家嘴的辦公室里,錫泉投資總經理龐道滿躊躇滿志。 2006年2月6日開始運作,至6月初,龐親自擔任委托人代表的“上國投·錫泉”證券投資信托,凈值為1.6563,增長率達65.63%。這是上國投所有該系列產品中業績最好的,甚至遠遠超過了同期的公募基金。而在市場狀況不甚理想的2005年,錫泉投資開發的一代藍寶石年收益率為27.8%。 由于一代產品優先受益人獲取的收益類似固定收益,有部分市場人士認為,這種信托計劃是私募基金通過信托公司融資投資證券市場。 “這種理解太粗淺了,這僅是表象而非實質,”某信托公司人士稱,“一代產品可以看作是在管理人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私募基金通過以自己出資并首先承擔虧損為對價,獲取信托計劃部分日常投資管理權。和傳統意義上融資不同的還有資金全部存放于托管銀行的專用賬戶上,每個信托計劃有專門開立的證券賬戶,和信托公司以及所有委托人財產都是隔離的,一般受益人根本碰不到資金,只有投資管理權。這簡直就是一個迷你基金。”一旦過渡到二代和三代,優先受益人的收益逐步和整個信托計劃收益掛鉤,這類信托計劃作為嶄新的合規私募管理平臺、孵化專業私募管理人意義將更加得以顯現,而非傳統意義上的融資。 某證券市場人士表示,“市場整體好轉后,證券投資信托為私募基金入市開辟了一條合規之路,在得到信托公司的廣泛認同后,證券投資信托基金成為股市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但信托公司如何控制風險,保證此類業務穩健發展要動一番腦筋。” 銀監局推動六信托締約 在上國投業務模式漸趨成熟后,深國投、華寶信托、廈門信托等紛紛效仿推出各自的證券投資信托產品。 “魔鬼往往在細節之中。”在證券投資信托已成為被廣泛采用的業務模式時,各公司在業務競爭時完全可能放棄原則,此時,適當引導和設定風險底線非常必要,歷史教訓說明,不合規發展,其中蘊涵的風險將是可怕的。 上海市銀監局率先出手,2006年2月,就證券投資信托的規范化發展,召集滬上六家信托公司,上海國際信托、華寶信托、中泰信托、中海信托、愛建信托、安信信托商議。 根據《自律守則》,一般委托人和優先委托人的資金比例、投資范圍、止損線設置都有嚴格規定,信托公司應每日對投資組合跟蹤分析,判斷一般受益權每一個交易指令的合法合規性,對違反有關規定,有內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縱市場、明顯偏離市場均價等情況的交易指令,視為無效指令。在方案設計上引入了外部托管機制,由托管銀行與信托公司對一般受益人(私募基金)的委托指令進行雙重監管。 《自律守則》一個重要的突破是,鼓勵信托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結構化信托計劃,本意是將投入的自有資金設置在優先受益權和一般受益權之間,目的是通過制度設計達到使信托公司更加勤勉盡責的效果。 陽光私募基金 證券投資信托產品的規范發展,讓私募基金看到了未來。 根據《自律守則》,信托投資公司對私募基金設置止損線,并建立了類似公募基金的風控條款。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最高不得超過該信托計劃資產凈值的10%,同一信托投資公司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證券額的10%。 針對私募的特殊性,信托公司也硬性要求投資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不得投資于ST股票,證券投資品種原則上應從滬深300成分股中選取,信托公司可對具體證券品種行使否決權。 私募基金一直在灰色地帶活動,當前,私募基金存在的制度問題有兩方面:一是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二是三方主體不合格,一旦發生爭議,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權利也不受法律應有的保護。 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部門的視線內,有助于規范發展私募基金,充分發揮對資本市場的良性促進作用。 操作合規化是信托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的原則。 “作為產品一般委托人的私募基金只能組合投資,不得有通過集中投資操縱市場等行為,這是最基本的原則。”上海國投人士稱。 這類產品的最終目的是過渡到認同私募管理人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后,投資者完全承擔市場風險,分享投資收益,私募基金提供專業投資管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資產管理。 通過合作證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將在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下,獲得投資管理經驗,為日后真正陽光化鋪平道路。 有市場人士認為,健康的市場需要多種性質和投資理念的資金,私募基金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需要見到陽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