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內斗難題 基金公司督察長將由總經理提名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03:12 第一財經日報 | |||||||||
證監會明確基金高管職責 本報記者 劉瑛 發自上海 個別基金公司出現的督察長和總經理“內斗”等公司治理難題將會得到解決。昨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基金公司
哪位高管需要對基金公司董事會負責,此前是困擾基金公司的一大難題。2004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第四十二條規定,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只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此前在基金公司內部,總經理和督察長都對董事會負責,兩個人的權限無法相互制約,如果兩個人在重大事項決策上態度不一,可能會造成基金公司內部管理混亂。 而在《規定》中沒有提及“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的概念。一家基金公司總經理仔細閱讀《規定》后表示,他們向證監會反饋的征求意見得到了證監會的認可。 他認為,《規定》中的“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實際上是將基金公司總經理和督察長的職責給予了明確的規范,如果督察長得不到總經理的認可,自然不能被總經理提名,更不能被董事會聘任。 他還表示,督察長的職能應該在總經理重大決策前提下,幫助基金公司控制重大決策在執行中所產生的風險,而不是和總經理爭論重大決策是否執行。 《規定》中將督察長定義為:“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履行職責,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平對待全體投資人,在公司、股東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