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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管理新規 基金公司督察長被賦重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02:23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敖曉波) 記者昨天從證監會獲悉,醞釀了大半年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當日正式出臺,基金公司的督察長被賦予重任。

  總體而言,督察長履行的主要職責包括5項:基金銷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是否存在誤導、欺詐投資人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基金投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以及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不公平對待不同投
資人行為;基金及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基金運營是否安全,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是否穩定,客戶資料和交易數據是否做到備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現延時交易、數據遺失等情況;公司資產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現被抽逃、挪用、違規擔保、凍結等情況。

  在規定中,

證監會直接給予基金公司督察長一把“尚方寶劍”,督察長享有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并有權參加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如果在基金以及公司運作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是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隱患等行為,督察長有權提出處理和整改建議;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要求的,督察長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會、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為了保持督察長的獨立性,規定還特別指出,公司相關董事不得違反公司規定的程序,越過董事會直接向督察長下達指令或者干涉督察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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