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草案提出基金債券信披違規須擔刑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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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6日 05:45 中國證券報 | |||||||||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北京報道 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提出,將追究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刑事責任的主體擴大到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債券的公司與企業。 草案二審稿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全國人大法律委表示,作出上述修改,是因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規定,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不限于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公司、企業和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嚴重損害公眾投資者等利益的,也應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