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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草案提出基金債券信披違規須擔刑事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6日 05:45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北京報道

  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提出,將追究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刑事責任的主體擴大到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債券的公司與企業。

  草案二審稿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全國人大法律委表示,作出上述修改,是因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規定,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不限于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公司、企業和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嚴重損害公眾投資者等利益的,也應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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