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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墻能否防火引發爭議 基金專戶理財箭在弦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09:39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本報記者 榮籬 金燁

  種種跡象表明,基金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服務的空間有大幅拓展的可能。2月底,監管部門正式下發通知,允許基金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業務;此后,一個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證券投資資產管理業務”的研討會在海南召開,據消息人士透露:框架性的意見已在業內形成。

  專戶理財業務浮出水面

  業內人士透露,基金公司開展專戶理財業務的想法已有多年,這個目標可能在今年變為現實。據了解,專戶理財業務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另一種是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這種特定對象的專戶理財業務包括三個參與方:資產委托人、資產托管人和資產管理人。三方需要簽定資產管理合同,包括資產運用、收益分配、費用收取、相關事宜的變更方法都將在這個合同中約定。無論管理費還是產品性質、產品的風險收益情況,都是由合同參與各方共同制定,可以說是一個個性化極強的合同。據了解,特定多個客戶存在戶數上限的要求,與此同時,無論對單一客戶還是多個客戶的資產管理業務,都有一個資金下限的要求。

  和公募基金一樣,目前業內的思路,對特定對象的專戶

理財也有投資比例的限制。比如,“單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還有“資產管理人管理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
,不得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等等。對此,業內人士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士認為,對單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進行投資比例的上限要求是不合理的,有“管得過寬之嫌”!笆兄挡坏贸^該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的規定就意味著,一個專戶滿倉時至少得買十只股票。這位人士認為,對于特定客戶而言,只要客戶要求不違規,他們甚至可以要求滿倉買入一只股票。

  “資產管理人管理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這就意味著,將公募與私募“分而治之”,按照這一規定,一個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所有資產持有的一只股票就很有可能超過10%。這種“分而治之”帶來的10%超額比例對于基金公司來說不是新問題,在社;鸸芾碇幸延蓄愃频那闆r發生。有人士認為,這樣的規定有其合理性。其理論基礎是,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受客戶的意志影響,而公募基金的投資行為則是基金公司意志的體現,因此,雖然同為一個管理人管理,但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不能視為“一致行動人”。不過,該人士也承認,如果真的如此規定,可能帶來基金公司操控股票的余地,畢竟,有一些特定客戶的資產委托是屬于全權委托的。

  “防火墻”成為焦點

  無論是正在討論中的“專戶理財”業務,還是已經獲準開展的投資咨詢業務,市場和業內最關心的仍然是如何從制度上防止利益輸送。

  首先,市場對基金公司開展投資咨詢服務的反應不一。反對派人士認為,這樣會使利益輸送變得更隱蔽,對公眾投資者利益構成重大威脅。比如,基金公司可通過向相關機構提供投研報告的形式,將公募基金資產將要買入的股票,提前透露給利益關聯人,讓利益關聯方先進先出,公募基金后進后出。這種行為很難監控。

  專戶理財雖然并不是基金公司的新業務,社;鹁褪腔鸸菊陂_展的專戶理財業務之一。但市場上關于“損公濟私”的猜測一直就有。目前為社;鹄碡數纳贁祹准一鸸,如果委托理財成為基金公司的常規業務,市場的擔心和猜測肯定會加劇。

  對于利益輸送,監管層也有相應的措施。在關于投資咨詢業務的通知中,監管部門對基金公司操作此業務提出了相當嚴格的要求,其中包括要求基金公司配備專門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業務隔離等內控制度,將投資咨詢業務與基金投資管理等業務相分離,防范利益輸送行為;不得侵害基金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得承諾收益;不得與投資咨詢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不得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客戶;不得代理客戶從事證券交易等數項條款。類似的思路也體現在專戶理財中,而且專戶理財的隔離要求更為嚴格,要求“設立子公司”或者“專門的部門”從事特定客戶的資產管理業務。不過,這些規定都是定性的,在實質操作中起多大的作用需要實踐驗證。

  有消息人士透露,監管部門可能會制訂專門的投資行為規范,這個規范可能會對利益輸送行為進行定量的界定。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對于投資行為合規與否,不宜規定的過于詳細,這一方面可能造成“管得過寬”使投資束手束腳,另一方面,也可能反而造成有機可乘。

  事實上,利益輸送的問題并不始于“投資咨詢業務”或者“專戶理財”,市場對此的擔心由來已久。一位從事專戶管理的基金經理表示,只要是屬于兩個不同性質的投資業務,就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最早的時候是封閉式與開放式之間的利益輸送,后來社保理財與公募基金間有利益不均衡。從目前的操作來看,他認為,制定制度是必需的,但制度本身有漏洞可鉆的。真正的“防火墻”還需依靠基金公司的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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