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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事項審批有章可循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9日 09:52 證券時報

  本報訊 (記者 于揚) 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事項的審批,中國證監會昨日公布了有關審批申請材料的目錄與內容。據悉,審批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持有人大會決議、公證書(僅適用于通訊表決方式)、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現行基金法的規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等事項,都應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來審議決定。此外,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上述事項,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據悉,此次公布的申請材料內容就是指持有人大會所決定事項在報證監會審批時所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據了解,新基金法頒布后,實際發生的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案例還比較少見。此次規定的出臺,將使今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事項的審批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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