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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基金私募已有平臺 單獨立法無需執著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5日 13:58 證券日報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

  □ 本報記者 秦煒

  上月15日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九條第四款對創辦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金額做出規定:“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提供法律依據。

  辦法對創投公司私募問題所作的規定,也引起了業界人士的一些遐想,既然創投的私募開禁了,是否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私募也要閘門洞開呢?記者圍繞這個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

  朱少平認為,辦法中所作的上述規定,可以認為是對基金私募問題已有所規定。而且辦法第二章第六條還規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允許投資者設立創業投資公司后,可以交給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實際上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司型基金。盡管它與公司型基金有區別,但其雛形已現。

  朱少平說,目前要求專門就私募基金立法是不大可能的。國際慣例也沒有統一的基金立法。基金立法通常是按投資對象劃分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已有了法律。其他的將以出臺管理辦法來解決。

  朱少平說,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中,原本是要從公募與私募的角度,對所有的基金都做出規范的。初次審議稿就已全面規范了私募基金,即從總的原則上對私募基金做出若干規定,使之適用于所有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由于人們對私募基金認識的分歧,在第二次審議中,不少人對私募基金,特別是個人性的私募基金的看法不一:有人主張在法律中做出規范,使處于地下狀態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有人認為私募基金有不少與亂集資沒有區別,不能簡單通過立法使其合法化。兩種意見爭議比較激烈。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以及草案的其他問題,起草工作組組織到歐洲再次進行考察,并專門對此問題作了重點考察。

  歐盟多數國家,有關基金的立法通常對私募基金本身沒有太多的規定,但在證券投資基金及信托投資的問題上卻對企業養老基金,特別是年金性資金,通過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證券投資作了多方面的規定,而且在政策上給予免稅等政策扶持。

  我國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也已為部分私募留有余地。在最終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條就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朱少平解釋說,這一規定明確了或者說至少包含了以下幾點內容,第一,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可以設立私募基金,第二,設立私募基金應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第三,特定的對象不排除

企業年金,實際相當部分的意見是沖企業年金的特點規定的;第四,向特定對象募集的資金應從事證券投資;第五,這些機構可以接受特定對象(包括企業年金、保險基金管理組織)的委托從事代理證券投資活動。最后從事上述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由國務院根據本法規定另行制定。

  今后,隨著有關辦法的陸續出臺,將使這些預留的空間逐漸充實起來。也就是說私募問題已經有了實際的操作平臺,業界無需過于執著要求單獨就私募基金進行立法了。

  朱少平認為,雖然不面向所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但就這兩類公司的資金私募問題留了充分的余地。為此,目前要發展證券投資類的私募基金。一旦有關法律法規出臺,這種私募基金即可從容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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