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基金投資必讀:7月27日基金動態及點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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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13:47 新浪財經 | |||||||||
方信 今日,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了通過證券交易所辦理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操作指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投資人購買基金的渠道進一步拓寬。詳細見今日必讀的最后。
今日來自基金公司的信息: 富蘭克林國海中國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公告開放贖回業務 富蘭克林國海中國收益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36號文件批準募集,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富蘭克林國海中國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富蘭克林國海中國收益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富蘭克林國海中國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定于2005年8月1日開始辦理日常贖回業務(基金簡稱:富蘭克林國海收益;基金代碼:450001)。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銷機構和中國工商銀行、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齊魯證券有限公司、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代銷機構辦理基金日常贖回業務。 以上各銷售機構的地址、辦理業務時間和其它有關信息、規定等事項,請以各銷售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刊登的公告或各銷售網點的公告為準,也可致電各銷售機構客戶服務電話咨詢。若增加新的直銷網點或者新的代理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將及時公告,敬請投資者留意。 日常贖回安排 (一)贖回業務辦理時間 富蘭克林國海中國收益證券投資基金辦理日常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公告暫停贖回時除外)。開放時間為:每個開放日的9:30-15:00。 由于各基金銷售機構系統及業務安排等原因,開放日的具體交易時間可能有所不同,投資者應參照各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二)贖回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三)贖回的數額限制 每個賬戶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000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四)贖回費率 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的25%劃入基金資產,其余部分作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贖回費率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該部分基金份額的時間分段設定如下表: 持有時間贖回費率 1年以下0.60% 1年(含1年)至2年0.30% 2年(含2年)至3年0.10% 3年(含3年)以上0 (五)贖回數額限制和費率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范圍內調整上述贖回數額限制和贖回費率,但應最遲于新的贖回數額限制或贖回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基金份額凈值的公告 從2005年7月2日起,基金管理人即已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各銷售機構網點營業場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電話、基金管理人網站等媒介公布上一個基金開放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敬請投資者留意。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調整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前端申購費率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決定自2005年8月1日起,調整華夏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前端申購費率,詳細費率標準如下: 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率 100萬以下1.8% 100萬以上(含100萬)—500萬1.5% 500萬以上(含500萬)1.2% 本公告最終解釋權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更換信息披露負責人 因工作需要,經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從公告之日起,由蘇日慶先生擔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周光林先生不再擔任我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增加“開放式基金定期定額投資計劃”銷售機構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協商決定,從2005年7月27日起,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優勢企業證券投資基金、銀華-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增加國海證券為定期定額投資計劃銷售機構。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是指投資者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申請,約定每月扣款時間、扣款金額、扣款方式,由指定銷售機構于每月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定期定額申購費率與普通申購費率相同,每期扣款金額最低為100元。銷售機構將按照與投資者申請時所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額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時,扣款是否順延以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銀華貨幣市場基金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特殊約定 銀華貨幣市場基金不收取申購費。銀華貨幣市場基金分為A、B兩級基金份額,每級每期扣款金額最低為100元。投資者在銷售機構保留的A級基金份額達到B級基金份額等級首次認(申)購的最低份額(目前為500萬份)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保留的該級基金份額升級成B級基金份額等級。 匯添富優勢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公告增加中銀國際為代銷機構 根據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協議》,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匯添富優勢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為:519008)的銷售業務。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深圳、廣州、海口、沈陽、大連、哈爾濱、成都、南京、杭州、牡丹江、武漢、鄭州、三亞14個省、市17個主要城市的19家營業網點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等業務。 匯添富優勢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公告 增加華泰證券為代銷機構 根據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匯添富優勢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為:519008)的銷售業務。 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廣州、成都、武漢、沈陽、南京、鎮江、常州、無錫、江陰、蘇州、張家港、揚州、泰州、淮安、南通、鹽城、徐州、泉州、紹興7個省、3個直轄市的23個城市34家營業網點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等業務。 以下信息來自媒體,僅供參考。 社保基金出手購買封閉式基金 有媒體記者日前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全國社保基金已通過投資管理人正式出手購買封閉式基金,最多可購買8億元。日前,全國社保理事會向嘉實、長盛、易方達、招商等四家基金管理公司下達了新的投資組合,每家的組合產品完全相同,都是配置型產品。其中,組合規定可投資封閉式基金的比例最多不超過組合資產總額的20%,社保投入每個組合的資產總額是10億元。以此計算,每個組合可投入購買封閉式基金的上限為2億元。目前,封閉式基金交易價格都在1元面值之下,多數基金價格在六七角錢,8億元總共可購買封閉式基金10億份以上。另據了解,該組合購買股票的比例為不超過30%,購買可轉債的比例不超過20%,是一個中等偏低風險的產品。 大成基金公司舉辦網上理財節 有媒體記者日前從大成基金公司獲悉,進入7月份以來,大成貨幣市場基金凈申購已近19億,為了讓更多投資者方便快捷購買大成貨幣市場基金,盡享網上投資的優惠與快樂,大成基金公司推出了主題為“精彩理財,歡樂E夏”的網上理財節活動。據悉,從現在開始到9月28日,投資者可以享受最低達四折的網上申購費率,每萬元投資最多可節省90元;投資者還可以參加“推薦開戶有驚喜,網上申購掙積分”等活動,贏取豐厚獎品。另外,在7月28日14時至16時,大成價值增長基金基金經理楊曉東與大成債券基金基金經理陳尚前將做客全景網,就人民幣升值對基金操作的影響以及下一階段的市場投資策略等大家關心的市場熱點問題與廣大投資者進行實時交流。 有媒體記者昨日從華夏基金公司獲悉,其管理的上證50ETF規模已突破百億大關,基金份額總數達到100.13億份。據了解,上證50ETF獲得巨大成功有多方面原因。首先,上證50ETF跟蹤的標的指數———上證50指數的代表性和藍籌特征不斷增強,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其次,上證50ETF交易活躍性、折溢價水平和跟蹤誤差等核心指標均達到了國際一流水平,得到包括QFII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的認可;再次,證券市場正在朝健康、和諧的方向逐步發展,市場對未來的整體預期不斷提高,而上證50ETF為諸多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購買大盤的機會。 另據悉,全球首只基于上證50ETF的認股權證由法國興業銀行7月19日在新加坡成功發行,并將于近日上市交易。 最后是有關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實施細則的信息: 關于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與《開放式基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與《開放式基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開放式基金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規范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以下簡稱基金份額)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認購 、申購與贖回(以下簡稱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1.2 本實施細則所稱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接受投資人委托,向上證所系統申報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1.3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規定。 1.4 本公司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關登記結算業務指引和業務流程,規范相關各方的業務關系。 第二章 賬戶管理 2.1 投資人須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上海證券賬戶)辦理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 2.2 上海證券賬戶開立、注銷、合并及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等業務,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辦理。 2.3 投資人注銷上海證券賬戶時,應在確認證券賬戶中沒有基金份額和在途基金份額后,方可辦理注銷業務。 第三章 登記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開展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業務前,應與本公司簽訂登記結算服務協議。 3.2 通過上證所場內及場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發售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規定期限內,在本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TA系統)辦理上證所場內、場外已募集基金份額的初始登記手續。 3.3 上證所場內申購、贖回涉及的基金份額變更登記,以及上海證券賬戶中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司法協助等業務通過TA系統辦理。 3.4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開放式基金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及相關賬戶資料等數據,統一由本公司TA系統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3.5 投資人通過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辦理認購、申購的,其基金份額登記在投資人上海證券賬戶內,托管到該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 投資人原始基金份額因權益分派產生的基金份額,自動托管到該原始基金份額權益登記日所托管的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 3.6 托管于某一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只能委托該場內證券經營機構申報贖回。 如擬委托其他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贖回,投資人須按上證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指定交易手續;如擬委托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贖回,須按以下第四章要求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 3.7 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有責任保證投資人基金份額托管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確保投資人基金資產的安全,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轉托管 4.1 投資人可將上證所場內基金份額申請轉托管至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也可將場外基金份額申請轉托管至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 該類轉托管只限于在上證所場內證券賬戶和場外以其為基礎注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進行。 4.2 上證所場內基金份額轉托管至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流程: (一)投資人在辦理轉托管手續前,應確保按照本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相關規定,已在場外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成功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或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 (二)投資人在上證所場內轉出證券經營機構處提出基金份額轉托管申請,注明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代碼、證券賬戶號碼、基金代碼和轉托管數量; (三)本公司TA系統受理轉托管申報,記減投資人證券賬戶基金份額,同時相應增加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 (四)投資人自申請日起兩個工作日后,可在場外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查詢到該轉托管轉入基金份額。 4.3 場外基金份額轉托管至上證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流程: (一)投資人在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提出基金份額轉托管申請,注明轉入方(上證所)代碼、開放式基金賬戶號碼、基金代碼和轉托管數量,其中轉托管數量應該為整數份; (二)本公司TA系統受理轉托管申報,記減投資人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同時相應增加證券賬戶基金份額; (三)投資人自申請日起兩個工作日后,可在上證所場內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經營機構處查詢到該轉托管轉入基金份額。 第五章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 5.1 上證所場內認購處理流程: (一)T日,投資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向上證所系統申報基金認購申請,認購以金額申報; (二)T日日終,上證所將日間全部場內認購申報數據傳送本公司; (三)T日日終,本公司對當日上證所場內及場外認購數據一并進行處理,生成認購交易待確認數據傳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認購確認數據,生成認購交易回報數據傳送上證所; (五)T+1日日終,上證所將認購交易回報數據發送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席位。 基金募集期內的每個認購日均按上述流程滾動處理,基金募集結束時按以下流程處理: (一)N日,基金發售終止日(最后一個發售日); (二)N+2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3日),本公司將基金募集期內全部有效的上證所場內、場外認購數據發送基金管理人做最終確認; (三)N+3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4日),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最終認購確認數據完成基金募集結束處理,并將認購確認結果傳送上證所和基金管理人; (四)N+3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4日)日終,上證所將認購基金份額確認結果發送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席位; (五)N+4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5日),本公司將基金募集資金由基金認購專戶劃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將其劃入基金募集驗資戶。 5.2 上證所場內申購與贖回處理流程: (一)T日,投資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向上證所系統申報基金申購與贖回申請,申購以金額申報,贖回以份額申報; (二)T日日終,上證所將日間全部場內申購與贖回申報數據傳送本公司; (三)T日日終,本公司依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對當日上證所場內、場外申購與贖回數據一并進行處理,生成申購與贖回交易待確認數據傳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申購與贖回確認數據,進行申購與贖回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生成申購與贖回交易回報數據傳送上證所; (五)T+1日日終,上證所將申購與贖回交易回報數據發送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席位。 5.3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所得基金份額應為整數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認購、申購資金零頭由證券經營機構返還給投資人。 第六章 權益分派 6.1 投資人在權益登記日(R日)之前(不含R日),可以通過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經營機構,進行基金權益分派方式(紅利再投資或現金紅利)申報。 6.2 基金管理人應于權益分派公告前,預先向本公司提交權益分派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于R日規定時點前,將最終確定的分紅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規定時點后修改分紅比例方案的,應重新確定權益登記日。 6.3 本公司TA系統按照《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相關規定,辦理上證所場內、場外基金份額的權益分派。 第七章 資金結算 7.1 本公司對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認購、申購與贖回等業務的結算參與人采取統一多邊資金凈額結算方式,通過其在本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相關資金交收。 7.2 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可對證券交易所場內、場外認購、申購與贖回采用其他資金結算方式。 7.3 對于證券經營機構以交易席位上報的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申報,本公司根據申請當日的交易席位與結算參與人的對應關系,確定申請當日的資金清算路徑,以及相關交易席位認購、申購與贖回適用的代理費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請當日的資金清算路徑來進行相關資金的清算和交收。 7.4 對于通過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進行的基金認購,其資金交收遵循“先滿足申購贖回資金交收,后滿足認購資金交收”的原則。 結算參與人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本公司按照結算參與人提供的無效認購明細對交易所場內、場外認購數據統一進行無效處理;結算參與人不按時提供無效認購明細的,本公司按交易所場內、場外認購數據申報時間先后的逆序,對交易所場內、場外認購數據統一進行無效處理。 7.5 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資金結算流程: (一)T日,證券經營機構向上證所申報基金認購、申購與贖回申請; (二)T+1日,本公司TA系統對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認購、申購,以及T-N+2日(N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贖回交收周期,N≥2)贖回申報數據進行合并,軋差出資金清算凈額,并將相關明細到席位的資金清算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 (三)T+2日,結算參與人根據資金清算結果,通過在本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相關資金交收。 對申購業務,T+2日結算參與人向本公司上繳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申購資金零頭之后的實際申購資金。 對認購業務,T+2日結算參與人應將全額認購資金上繳本公司;N+4日(N+2日出現認購資金不足時,則順延至N+5日),本公司將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認購資金零頭返還給證券經營機構,再由證券經營機構將其返還給投資人。 第八章 風險管理 8.1 為了控制資金結算風險,本公司會同上證所對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實行參與人資格管理。擬參與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須事先取得相關參與人資格認定。有關參與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8.2 申請辦理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8.3 證券經營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會同上證所可拒絕上述參與人資格申請,暫停或取消已取得的參與人資格: (一)被相關部門列為高風險證券經營機構的; (二)本公司認定為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 (三)交易所和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8.4 本公司對券商類結算參與人當日凈申購金額實行額度控制。結算參與人當日凈申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T日凈申購金額=(T日交易所場內及場外申購金額-申購代理費)-(T-N+2日交易所場內及場外贖回金額-贖回手續費+贖回代理費),其中N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贖回交收周期,且N≥2。 結算參與人凈申購金額超過本公司規定額度的,本公司將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日初通知其超額凈申購金額。結算參與人須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其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戶劃入相當于超額部分100%的擔保資金(該部分資金不用于當日資金交收)。未能足額提供擔保資金的,結算參與人應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本公司指定無效申購,否則本公司按申購提交時間順序,由后向前,對相當于超額部分金額的申購申請做無效處理。 本公司對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單日凈申購金額額度暫定為5000萬元。本公司可根據券商類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總體風險情況,對該額度進行調整,并向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公布。 本公司可根據結算參與人風險情況,相機采取其他結算擔保品管理措施。 8.5 如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本公司可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結算參與人發生的違約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和交收違約金。 (二)暫停相關風險結算參與人申購類業務、轉托管轉出、限制撤消相關指定交易,直至經其申報的贖回累計資金足以抵補其透支金額。 (三)暫停其資金結算資格,由其他結算參與人代為與本公司進行結算或由其與相關基金直接進行資金結算。 (四)對于結算參與人的違約事件在業務不良記錄中予以登記,作為評估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控對象的依據。 8.6 如相關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在向其追討未果的情況下,本公司將首先動用結算參與人繳存的結算保證金予以彌補,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可要求相關基金分攤。分攤原則如下: 根據該結算參與人相關資金清算數據,確定與其存在雙邊凈申購關系的基金,然后從相關基金的結算備付金戶中扣減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無論該基金結算備付金戶余額是否為正,都按此執行): 單只基金扣減金額=失責結算參與人交收透支總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該基金的雙邊凈申購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各相關基金雙邊凈申購總金額) 在進行分攤處理前,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公司對指定賬戶內基金份額做強制贖回處理的,如贖回款足以彌補基金應分攤金額,則本公司不再要求相關基金分攤;如贖回款不足以彌補基金應分攤金額,本公司就尚未彌補的差額部分繼續要求相關基金分攤。 如相關結算參與人日后償還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額,則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對相關基金進行退還: 單只基金退還金額=失責結算參與人透支償還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該基金的雙邊凈申購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各相關基金雙邊凈申購總金額) 基金管理人可就已向其分攤且尚未得到償還的部分,向有關違約券商進行追索。 8.7 如相關基金類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出現違約,本公司可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結算參與人發生的違約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和交收違約金。 (二)如連續2個交易日結算備付金賬戶透支,則本公司將相關情況報告證監會。在必要情況下,本公司可暫停為該基金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直至其補足相關透支金額,由此引發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8.8 本公司可對結算參與人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可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財務報表。 8.9 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上證所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業務申報情況每日進行監控,如出現業務申報異常情況,本公司可要求結算參與人對其業務申報合理性進行說明。 8.10 對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社會保障類公司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特殊法人機構資金交收違約,本公司可比照本章券商類結算參與人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9.1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登記結算業務按照本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辦理。 9.2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9.3 本實施細則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9.4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開放式基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規范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以下簡稱基金份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 以下簡稱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1.2 本實施細則所稱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接受投資人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統申報的申購、贖回。 1.3 開放式基金(含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規定。 1.4 本公司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關登記結算業務指引和業務流程,規范相關各方的業務關系。 第二章 賬戶管理 2.1 投資人須使用本公司深圳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深圳證券賬戶)辦理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 2.2 深圳證券賬戶開立、注銷、合并及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等業務,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辦理。 2.3 投資人注銷深圳證券賬戶時,應在確認證券賬戶中沒有基金份額和在途基金份額后,方可辦理注銷業務。 第三章 登記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開展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業務前,應與本公司簽訂登記結算服務協議。 3.2 對于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由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深圳證券登記系統)在投資人深圳證券賬戶中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3.3 深交所場內認購涉及的基金份額初始登記,以及深圳證券賬戶中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司法協助及基金權益分派等業務,按照本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辦理。 3.4 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變更登記及相關賬戶資料等數據,統一由本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TA系統)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3.5 投資人通過深交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辦理申購的,其基金份額登記在投資人深圳證券賬戶內,托管到該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 3.6 托管于某一深交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只能委托該場內證券經營機構申報贖回。 如擬委托其他場內經營機構贖回,投資人須按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系統內轉托管;如擬委托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贖回,須按本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辦理基金份額跨系統轉托管。 3.7 深交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有責任保證投資人基金份額托管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確保投資人基金資產的安全,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 4.1 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處理流程: (一)T日,投資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向深交所交易系統申報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申購以金額申報,贖回以份額申報; (二)T日日終,深交所將日間全部場內申購、贖回申報數據傳送本公司; (三)T日日終,本公司依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對當日深交所場內及場外申購、贖回數據一并進行處理,生成申購、贖回交易待確認數據傳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申購、贖回確認數據,進行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登記過戶處理,并生成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交易回報數據發送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席位。 4.2 深交所場內申購所得基金份額應為整數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申購資金零頭由證券經營機構返還給投資人。 第五章 資金結算 5.1 本公司對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申購、贖回業務的結算參與人采取統一多邊資金凈額結算方式,通過其在本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相關資金交收。 5.2 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可對證券交易所場內、場外申購、贖回采用其他資金結算方式。 5.3 對于證券經營機構以交易席位上報的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申報,本公司根據申請當日的交易席位與結算參與人的對應關系,確定申請當日的資金清算路徑,以及相關交易席位申購、贖回適用的代理費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請當日的資金清算路徑來進行相關資金的清算和交收。 5.4 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資金結算流程: (一)T日,證券經營機構向深交所申報基金申購、贖回申請; (二)T+1日,本公司TA系統對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申購,以及T-N+2日(N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贖回交收周期,N≥2)贖回申報數據進行合并,軋差出資金清算凈額,并將相關明細到席位的資金清算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 (三)T+2日,結算參與人根據資金清算結果,通過在本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相關資金交收。 對申購業務,T+2日結算參與人向本公司上繳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申購資金零頭之后的實際申購資金。 第六章 風險管理 6.1 為了控制資金結算風險,本公司會同深交所對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實行參與人資格管理。擬參與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須事先取得相關參與人資格認定。有關參與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6.2 申請辦理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6.3 證券經營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會同深交所可拒絕上述參與人資格申請,暫停或取消已取得的參與人資格: (一)被相關部門列為高風險證券經營機構的; (二)本公司認定為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 (三)交易所和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6.4 本公司對券商類結算參與人當日凈申購金額實行額度控制。結算參與人當日凈申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T日凈申購金額=(T日交易所場內及場外申購金額-申購代理費)-(T-N+2日交易所場內及場外贖回金額-贖回手續費+贖回代理費),其中N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贖回交收周期,且N≥2。 結算參與人凈申購金額超過本公司規定額度的,本公司將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日初通知其超額凈申購金額。結算參與人須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其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戶劃入相當于超額部分100%的擔保資金(該部分資金不用于當日資金交收)。未能足額提供擔保資金的,結算參與人應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本公司指定無效申購,否則本公司按申購提交時間順序,由后向前,對相當于超額部分金額的申購申請做無效處理。 本公司對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單日凈申購金額額度暫定為5000萬元。本公司可根據券商類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總體風險情況,對該額度進行調整,并向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公布。 本公司可根據結算參與人風險情況,相機采取其他結算擔保品管理措施。 6.5 如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本公司可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結算參與人發生的違約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和交收違約金。 (二)暫停相關風險結算參與人申購類業務、轉托管轉出,直至經其申報的贖回累計資金足以抵補其透支金額。 (三)暫停其資金結算資格,由其他結算參與人代為與本公司進行結算或由其與相關基金直接進行資金結算。 (四)對于結算參與人的違約事件在業務不良記錄中予以登記,作為評估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控對象的依據。 6.6 如相關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在向其追討未果的情況下,本公司將首先動用結算參與人繳存的結算保證金予以彌補,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可要求相關基金分攤。分攤原則如下: 根據該結算參與人相關資金清算數據,確定與其存在雙邊凈申購關系的基金,然后從相關基金的結算備付金戶中扣減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無論該基金結算備付金戶余額是否為正,都按此執行): 單只基金扣減金額=失責結算參與人交收透支總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該基金的雙邊凈申購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各相關基金雙邊凈申購總金額) 在進行分攤處理前,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公司對指定賬戶內的基金份額做強制贖回處理。如贖回款足以彌補基金應分攤金額的,本公司不再要求相關基金分攤;如贖回款不足以彌補基金應分攤金額的,本公司就尚未彌補的差額部分繼續要求相關基金分攤。 如相關結算參與人日后償還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額,則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對相關基金進行退還: 單只基金退還金額=失責結算參與人透支償還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該基金的雙邊凈申購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各相關基金雙邊凈申購總金額) 基金管理人可就已向其分攤且尚未得到償還的部分,向有關違約券商進行追索。 6.7 如相關基金類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出現違約,本公司可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結算參與人發生的違約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和交收違約金。 (二)如連續2個交易日結算備付金賬戶透支,則本公司將相關情況報告證監會。在必要情況下,本公司可暫停為該基金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直至其補足相關透支金額,由此引發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8 本公司可對結算參與人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可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財務報表。 6.9 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深交所場內申購與贖回業務申報情況每日進行監控,如出現業務申報異常情況,本公司可要求結算參與人對其業務申報合理性進行說明。 6.10 對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社會保障類公司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特殊法人機構資金交收違約,本公司可比照本章券商類結算參與人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7.1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7.2 本實施細則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7.3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獨家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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