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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通過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實施細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08:52 證券時報

  開放式基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規范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以下簡稱基金份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以下簡稱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1.2  本實施細則所稱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接受投資人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統申報的申購、贖回。

  1.3  開放式基金(含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規定。

  1.4  本公司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關登記結算業務指引和業務流程,規范相關各方的業務關系。

  第二章  賬戶管理

  2.1  投資人須使用本公司深圳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深圳證券賬戶)辦理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

  2.2  深圳證券賬戶開立、注銷、合并及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等業務,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辦理。

  2.3  投資人注銷深圳證券賬戶時,應在確認證券賬戶中沒有基金份額和在途基金份額后,方可辦理注銷業務。

  第三章  登記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開展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業務前,應與本公司簽訂登記結算服務協議。

  3.2  對于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由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深圳證券登記系統)在投資人深圳證券賬戶中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3.3  深交所場內認購涉及的基金份額初始登記,以及深圳證券賬戶中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司法協助及基金權益分派等業務,按照本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辦理。

  3.4  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變更登記及相關賬戶資料等數據,統一由本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TA系統)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3.5  投資人通過深交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辦理申購的,其基金份額登記在投資人深圳證券賬戶內,托管到該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

  3.6  托管于某一深交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處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只能委托該場內證券經營機構申報贖回。

  如擬委托其他場內經營機構贖回,投資人須按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系統內轉托管;如擬委托場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贖回,須按本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辦理基金份額跨系統轉托管。

  3.7  深交所場內證券經營機構有責任保證投資人基金份額托管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確保投資人基金資產的安全,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

  4.1  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處理流程:

  (一)T日,投資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向深交所交易系統申報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申購以金額申報,贖回以份額申報;

  (二)T日日終,深交所將日間全部場內申購、贖回申報數據傳送本公司;

  (三)T日日終,本公司依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對當日深交所場內及場外申購、贖回數據一并進行處理,生成申購、贖回交易待確認數據傳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申購、贖回確認數據,進行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登記過戶處理,并生成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交易回報數據發送相關證券經營機構席位。

  4.2  深交所場內申購所得基金份額應為整數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申購資金零頭由證券經營機構返還給投資人。

  第五章  資金結算

  5.1  本公司對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申購、贖回業務的結算參與人采取統一多邊資金凈額結算方式,通過其在本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相關資金交收。

  5.2  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可對證券交易所場內、場外申購、贖回采用其他資金結算方式。

  5.3  對于證券經營機構以交易席位上報的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申報,本公司根據申請當日的交易席位與結算參與人的對應關系,確定申請當日的資金清算路徑,以及相關交易席位申購、贖回適用的代理費率。

  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請當日的資金清算路徑來進行相關資金的清算和交收。

  5.4  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資金結算流程:

  (一)T日,證券經營機構向深交所申報基金申購、贖回申請;

  (二)T+1日,本公司TA系統對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及場外申購,以及T-N+2日(N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贖回交收周期,N≥2)贖回申報數據進行合并,軋差出資金清算凈額,并將相關明細到席位的資金清算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

  (三)T+2日,結算參與人根據資金清算結果,通過在本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相關資金交收。

  對申購業務,T+2日結算參與人向本公司上繳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申購資金零頭之后的實際申購資金。

  第六章  風險管理

  6.1  為了控制資金結算風險,本公司會同深交所對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實行參與人資格管理。擬參與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須事先取得相關參與人資格認定。有關參與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6.2  申請辦理深交所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6.3  證券經營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會同深交所可拒絕上述參與人資格申請,暫停或取消已取得的參與人資格:

  (一)被相關部門列為高風險證券經營機構的; 

  (二)本公司認定為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

  (三)交易所和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6.4  本公司對券商類結算參與人當日凈申購金額實行額度控制。結算參與人當日凈申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T日凈申購金額=(T日交易所場內及場外申購金額-申購代理費)-(T-N+2日交易所場內及場外贖回金額-贖回手續費+贖回代理費),其中N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贖回交收周期,且N≥2。

  結算參與人凈申購金額超過本公司規定額度的,本公司將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日初通知其超額凈申購金額。結算參與人須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其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戶劃入相當于超額部分100%的擔保資金(該部分資金不用于當日資金交收)。未能足額提供擔保資金的,結算參與人應于申購申報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本公司指定無效申購,否則本公司按申購提交時間順序,由后向前,對相當于超額部分金額的申購申請做無效處理。

  本公司對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單日凈申購金額額度暫定為5000萬元。本公司可根據券商類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總體風險情況,對該額度進行調整,并向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公布。

  本公司可根據結算參與人風險情況,相機采取其他結算擔保品管理措施。

  6.5  如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本公司可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結算參與人發生的違約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和交收違約金。

  (二)暫停相關風險結算參與人申購類業務、轉托管轉出,直至經其申報的贖回累計資金足以抵補其透支金額。

  (三)暫停其資金結算資格,由其他結算參與人代為與本公司進行結算或由其與相關基金直接進行資金結算。

  (四)對于結算參與人的違約事件在業務不良記錄中予以登記,作為評估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控對象的依據。

  6.6  如相關券商類結算參與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在向其追討未果的情況下,本公司將首先動用結算參與人繳存的結算保證金予以彌補,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可要求相關基金分攤。分攤原則如下:

  根據該結算參與人相關資金清算數據,確定與其存在雙邊凈申購關系的基金,然后從相關基金的結算備付金戶中扣減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無論該基金結算備付金戶余額是否為正,都按此執行):

  單只基金扣減金額=失責結算參與人交收透支總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該基金的雙邊凈申購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各相關基金雙邊凈申購總金額)

  在進行分攤處理前,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公司對指定賬戶內的基金份額做強制贖回處理。如贖回款足以彌補基金應分攤金額的,本公司不再要求相關基金分攤;如贖回款不足以彌補基金應分攤金額的,本公司就尚未彌補的差額部分繼續要求相關基金分攤。

  如相關結算參與人日后償還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額,則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對相關基金進行退還:

  單只基金退還金額=失責結算參與人透支償還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該基金的雙邊凈申購金額/該結算參與人對各相關基金雙邊凈申購總金額)

  基金管理人可就已向其分攤且尚未得到償還的部分,向有關違約券商進行追索。

  6.7  如相關基金類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出現違約,本公司可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結算參與人發生的違約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和交收違約金。

  (二)如連續2個交易日結算備付金賬戶透支,則本公司將相關情況報告證監會。在必要情況下,本公司可暫停為該基金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直至其補足相關透支金額,由此引發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8  本公司可對結算參與人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可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財務報表。

  6.9  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深交所場內申購與贖回業務申報情況每日進行監控,如出現業務申報異常情況,本公司可要求結算參與人對其業務申報合理性進行說明。

  6.10  對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社會保障類公司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特殊法人機構資金交收違約,本公司可比照本章券商類結算參與人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7.1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7.2  本實施細則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7.3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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