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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補充通知 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減半征稅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5日 22:27 證券時報

  財政部發布補充通知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減半征稅

  本報北京電 (記者 于揚)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出通知,對此前下發的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問題進行明確。自該政策下發之日后,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也享受該項減免稅政策。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財政部曾于6月13日發出通知(財稅[2005]102號文),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并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但是,政策出臺當日,剛好是寶鋼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2004年度派息的除息日,于是,對于類似情況,究竟是否能夠按照新規進行調整,市場紛紛提出疑問。

  對此,財政部此次發出的補充通知稱,新政策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該新政策的規定執行;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補充通知稱,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財政部同日還下發“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退庫的補充通知”,要求:扣繳義務人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已將稅款繳入國庫,應當辦理退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原繳款書,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在“收款單位”欄填寫扣繳義務人名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辦理退庫,將應退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賬戶;扣繳義務人根據現行的結算規則及時退至納稅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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