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通知 重大創新基金產品不得復制模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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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0日 19:04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證監會發布通知進一步完善基金募集申請審核程序 本報訊 記者李俠報道 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規范發展,提高審核效率和質量,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產品有重大創新的,基金募集申請獲證監會核準后,基金公司在證監會規定期限內不得復制、模仿。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根據通知,證監會受理基金募集申請后,根據擬募集基金的有關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基金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對于基金產品設計有較大創新的,將優先安排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和申報材料審核等工作;對于行為規范、投資研究能力強、市場評價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募集申請,不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但如果基金公司設立、運作未滿一年的,或基金產品設計有較大創新的,或基金產品設計有待進一步完善,需要參考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意見的;以及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應當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的其他情形則除外。 通知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經審核發現存在基金設計方案粗糙、投資操作思路不清或風險控制措施不完善的,證監會將根據有關程序,責令提交申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重大修改,已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的,還應當根據修改后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重新評審。修改后重新提交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的基金募集申請,仍存在上述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不予核準,并根據其具體情況采取有關行政監管措施。 通知還規定,為基金募集申請出具法律意見書、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對相關材料和事實進行核查和驗證,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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