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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花錢買透明 基金銷售服務收費意見開征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0日 09:07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李佳 上海報道

  6月17日下午,證監會基金部向基金公司下發了《關于就進一步完善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一條,明確了基金公司在基金銷售中的各項費用收取及信息披露方式,并要求基金公司在6月23日之前將有關意見反饋至證監會。

  明確收費規定

  《通知》征求意見稿主要對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用以及收費的披露情況作了明確的規范。大致條款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比例的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銷售服務費的年費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

  銷售服務費用于持有人服務的比例不得低于總額的25%。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中載明計提銷售服務費的條件、程序、用途和費率標準。

  應當在基金的半年報和年報中披露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金額,并對銷售服務費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并列明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項目的比例。

  通知下發之日起,基金合同已經生效的基金,擬計提銷售服務費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證監會2004年7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對銷售費用作了如下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收取基金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用于基金的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持有人。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這一征求意見稿就是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這一法律措施的完善。”一家基金公司市場部負責人表示,“在此之前,基金管理人向持有人收取的費用包括管理費、托管費、交易費、運作費(審計費、律師費、上市的年費、信息披露費、分紅手續費、持有人大會費、開戶費等),不收基金銷售服務費。目前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對于非貨幣市場基金來說,都由基金公司支付。這一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對基金公司可以向持有人收取的新增費用給出了明確的標準以及基金管理人必須作出的相關披露。”

  “從表面上看,向管理人收取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的年銷售服務費增加了持有人的負擔,但是在目前行情不好的情況下,基金公司并不一定會使用這項收費權力。如果從基金財產中計提該項費用,基金的收益會降低;如果不提取該項費用,則可能成為將來發基金時銷售宣傳的一個手段。”

  約束銷售機構

  在這一征求意見稿中,證監會對基金代銷機構的收費也有很大的約束。具體條款如下:

  基金管理人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當對基金銷售費用的列支如實記賬、核算。基金管理人支付代銷機構的傭金、支付給相關機構的營銷費用等應收取相應憑證,沒有相應憑證的,不得進行支付。基金代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在收到代銷收入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費用時出具相應的會計憑證,不出具相應憑證的,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據了解,基金公司在跟銀行簽訂銷售、托管協議時,除在協議正文中明確出讓1%的基金認購費用之外,往往都還會跟銀行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的讓利主要包括:一定比例的贖回費用,通常是贖回費的50%;一定比例的資金存量保有獎勵,即尾隨傭金,達到一定的保有期限,基金公司將從其管理費中提取10%-15%的資金獎勵銀行;銷售獎勵資金,即達到事先約定的銷售規模,基金公司將給予銀行相對應比例的獎勵資金。

  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銀行獲得的這部分返還、獎勵資金,不用出具發票,只是給基金公司相應的消費憑證(廣告費用發票、車船票等),也就是說這部分資金不用交稅,是發行渠道的隱性收入。如果這一條意見能夠實現,對基金公司來說是一個利好。”

  把過去基金公司跟渠道(銀行、券商)的暗箱交易拿到臺面上,并作出相應披露,是給代銷機構戴上了“緊箍”,將其行為規范化,不能對基金管理人隨意開價,是對持有人利益的最大保護。

  另外,除限制代銷渠道的某些“霸王行徑”外,證監會此次還對基金公司拓展直銷渠道給予了一定的支持。《征求意見稿》第17條規定:基金管理人開通網上交易業務的,可以對網上交易費率實行一定的優惠。

  在制定具體的優惠規則時,要根據以下兩種情況:(1)投資者累計購買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的金額或份額達到或超過事先明確規定的標準;2)在向監管部門報備并公告明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開展在特定的期間針對特定對象、特定地區開展銷售費率優惠活動,優惠活動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

  但是,未經公告明示,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基金銷售費率優惠活動。除按照明示的優惠條件給予費率減免外,不應有其他差別對待。

  《征求意見稿》第18條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對基金銷售費率優惠的實行應有明確的內部規定和流程,完整保存相關的審批紀錄和業務處理流程,以備檢查。

  持有人差別對待

  基金公司可以名正言順地收錢,對投資人來說,付出的成本也就更高一點。其中最為明顯的應該體現在中小投資人身上。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持續收費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其認購、申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銷售費率服務標準。

  也就是說,證監會明示基金公司可以區分不同的持有人,并給予不同的銷售費率服務標準。

  “機構大客戶能占到一定的優勢,與之相比,中小散戶就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但是,作不作這樣的規定,基金公司總有一定的辦法會給機構客戶一定的優惠條件,監管得再嚴也防不勝防。”上述基金公司市場部負責人表示。

  他向記者舉例說:“《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百分之五,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在此之前,基金公司給予大客戶的贖回費可以全免,但是規定出臺之后,基金公司為了留住客戶,一般會與客戶另簽協議,由基金公司自己補貼這應當注入基金資產的25%的贖回費用。”

  “這也并不是說要犧牲一部分持有人的利益來保護基金公司,監管層必須考慮一個長期、全面的發展,有的基金公司生存都有問題,但又想擴大市場份額,就通過不收或者降低管理費來競爭,這只是一個短期行為, 從券商的‘教訓’來看,不得不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做些保護,防止類似券商的問題出現。”

  在《征求意見稿》中,證監會對基金轉換的收費方式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基金轉換是一種促銷方式,是費率打折的一種形式,很多基金公司都在做,對于大家都在做的行為,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規范市場運作,實際上也是對基金公司的一種保護。在基金公司競爭的生存環境越來越惡劣的情況下,管理層必須深謀遠慮出臺更好的規范基金公司、基金行業長遠發展的措施。”上述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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