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在研究保險系基金 推動銀行系基金進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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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8日 09:07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陸媛 發自北京 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日前表示:“證監會正在積極研究保險公司建立基金公司的可能性,同時我們在推動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的進程。”這表明,證監會正在推動股市機構投資者博弈格局的改變,著重于長期價值投資的機構將受到提倡。
桂敏杰是在25日舉行的中國金融學會第七次代表大會暨2005年學術年會上發表上述觀點的。中國金融學會會員、泰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東升向本報記者表示:“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周小川行長講話強調說要拓寬投資渠道。”他認為這里面所蘊含的機會空間將有保險業的一席之地。 雖然保險資金獲準直接入市,但投資股票比例方面存在一定限制,投資渠道的匱乏沒有根本解決。保監會、證監會聯合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試行)》對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的比例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規定。 而成立自己的基金公司正是保險公司所能拓寬投資渠道的機會之一。桂敏杰說:“下一步,我們將推動基金行業股權結構多元化,以形成更好的競爭,促進基金行業的發展,以后將沒有固定的模式,而是根據市場的需求來做。” 桂敏杰對目前的基金業給予了如是點評:“總的來看,基金業發展比較健康,制度安排比較合理,實行了托管制、強制性信息披露,加強外界監管包括輿論和監管部門監管,應該說,全行業在整個風險控制、內部控制、投資等方面,都還不錯。” 桂敏杰評價基金公司的投資理念說:“在沒有以長期投資為目標的機構進入之前,我們的市場投機相當嚴重,那種市場的投資策略、理念主要是搏消息、探政策,甚至是靠內幕交易、內部信息來獲利。而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是通過分析公司業績、基本面來判斷投資價值的。” 雖然證監會希望能夠通過允許成立基金公司來拓寬保險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但是,保險公司組建基金公司目前還受到法律的限制。《保險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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