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司型基金將面世 基金持有人可參與基金決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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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8日 07:46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昨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國內首只準公司型基金正在籌備之中,而由于該只基金的最大特色在于設立投資理事會,讓基金持有人參與基金決策而備受業內關注。 “推出準公司型基金的條件已經成熟。”一位不愿具名的基金經理稱,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表明,投資者在投資運作上將經歷自主管理、委托管理和參與管理三個階段,而目前已開始了由委托管理向參與管理的轉化過程。
推出準公司型基金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佳途徑。目前無論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都是按照信托原理設計的契約型基金,實行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應該說是一種比較先進的制度。但也存在著基金持有人缺位、基金托管人職責缺失、基金持有人大會缺乏操作性等問題。在基金公司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的矛盾沖突中,基金持有人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面考慮設計公司型基金或準公司型基金,使持有人不但能享受投資帶來的收益,還可以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真正體現“基金真正的所有者應是基金持有人”這一理念。 據了解,準公司型基金將設立投資理事會。投資理事會將由基金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代表組成。對此,某基金專家認為,基金持有人代表應該是持有量較大者,為了照顧眾多小基民的利益,可以考慮在投資理事會議召開前,從上述的基金持有人代表之外的其他中小基金持有人中邀請1~2名代表列席投資理事會。 不過,基金持有人最關心的還是投資理事會的職責權限。據悉,基金持有人普遍希望其擁有下列主要職責權限:一是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參與制定基金的投資方案;二是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由基金托管人代表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三是決定基金的收益分配;四是考評及提議任免基金經理。(本報記者 楊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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