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可設立基金公司 基金業期待規范競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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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1日 10:1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出臺,意味著商業銀行將可以全面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進軍利潤相對在證券業最為豐厚的一塊市場。從此將與證券公司等為主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展開肉搏式競爭。 目前的基金公開向市場發售募集份額的渠道主要以銀行柜面銷售為網點,有資格的券商雖然也能進行基金份額的公開發售,但是其整體銷售實力與銀行相比顯然實力上差距懸
雖然在《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在銷售期安排、服務費率標準、參與基金產品開發等方面,提供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在具體監管操作過程中,何謂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的確定比較困難,在《試點管理辦法》中也未有具體的可操作細則予以界定。而事實上,一些口頭上的貶損其他代銷基金的行為是很難予以監管的,這在以前的基金銷售活動中也客觀存在,只是由于沒有書面性證據而很難對違規行為實施追究。 商業銀行可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優勢是明顯的。由于目前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以銀行客戶居多,商業銀行日后在推廣自身設立的基金品種時具備得天獨厚的天時地利,同時由于目前國內金融市場中以銀行的信譽最佳,其設立基金后,相對而言投資者所產生的信賴感可能會遠勝于其他法人所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梢灶A見,未來以商業銀行為主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不斷壯大將大大擠壓其他一些實力較弱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存空間,市場優勝劣汰機制在向所有主體開放后將日益發揮其威力。 我們期待基金業能更有序健康規范地發展,有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那么最終以投資實力贏得投資者的認可并不斷茁壯成長的基金管理公司才能不斷面對嚴酷的行業競爭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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