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沖基金減免稅草案 稅收及經理認定存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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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8日 07:23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禹剛發自北京 2005年1月31日,將是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下稱“財庫局”)關于離岸基金公司減免所得稅草案公開咨詢的最后一天,為加快建立亞太離岸基金(OffshoreFundManagement)中心,以及加強與新加坡的競爭,香港監管當局可能向眾多離岸基金公司提供更多優惠。
這已是財庫局第二版減免稅草案,最初的公開咨詢案在2004年1月推出,一些市場人士認為仍不到位。一位香港會計師事務所人士向記者透露,如果按照第一版的方案實施,只會讓更多的離岸基金尤其是對沖基金公司改奔新加坡。 該人士認為,相比第一版,去年12月31日公布的新版咨詢案對稅收優惠規定有重大改動,也更簡便易操作。改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離岸基金所得稅減免的具體規定,另一個則是對離岸基金的身份認定,確保本地基金無法偽裝以逃稅。但業內專家還是認為,新版咨詢案所提的稅收優惠,僅對20AA條款下所確定的經紀商和基金經理有效,這對吸引離岸基金公司來說,還是不夠。 為符合20AA條款,基金經理必須保持獨立性,不得持有基金。但在很多時候,基金經理擁有創始股和管理股,不可避免地擁有基金,作為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業界通行的作法則是其必須投入自己的資金。業界人士透露,對這一點進行修改的要求“在業界呼聲很高”。 此外,對第一版中基金持有人身份認定的問題,新版也作了很大變動。第一版規定,享有稅收優惠的離岸基金,必須有80%的持有人是非香港居民,且對香港居民身份的認定作出了很詳細的說明。而新版則去掉了這些規定。 新法案中對離岸基金可減免所得稅的利潤規定為:離岸基金通過香港證監會認可的經紀商或投資顧問,交易香港證券所獲利潤方可免稅。 凱基證券執行董事鄺民彬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盡管目前只是一次咨詢,但業界是歡迎這個決定的。我希望今年3月份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預算案中能確定下來。這將吸引海外基金來港投資,推動香港的金融服務業,進一步促使香港向財富管理中心發展。” 而香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合伙人陳苑芬(FlorenceChan)則透露,該所將在遞交財庫局的意見書中建議,將離岸基金繳所得稅的豁免范圍擴大,只要香港居民投資的離岸基金都可享受稅收優惠。她認為此舉將“吸引更多基金經理公司在香港建立分公司”。 而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的葉招桂芳(FlorenceYip)在接受香港媒體采訪時表示,建議財庫局放寬香港投資者持有離岸基金的上限,比例可提高至50%,并將稅收優惠覆蓋到這些基金在香港所有商業活動所獲利潤,而不僅僅限于交易香港證券。 葉招桂芳還認為,監管部門應當考慮基金界的通行做法,她建議設立3年寬限期,允許基金經理可在基金成立初期持有基金,以方便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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