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登記手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6日 21:06 新華網 張建平 | |||||||||
新華網北京6月16日電 (記者張建平) 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2004年3月25日前已經營結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到外匯局登記備案,全部登記備案手續應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16日說,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3月25日發出通知,明確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結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退出管理;同時要求已經營結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到相應的外匯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以便外匯局全面掌握金融機構辦理
這位負責人說,為保證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登記備案手續順利進行,外匯局按照操作簡便、管理到位原則,明確了登記備案的有關內容,并根據目前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和有關監管原則,對中外資銀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分別作出規定。金融機構應憑原主管部門批準經營結售匯業務的批準文件、《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備案。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結售匯業務是中國現行結售匯管理體制下一項政策性很強的業務,與一般外匯業務有著本質區別。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不僅是從事人民幣與外幣兌換買賣的商業行為,更重要的是依據國家外匯管理法規審核客戶交易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實際上是代外匯管理部門在匯兌環節履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的職能。在辦理結售匯業務時,銀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的力度直接影響到外匯市場的平穩運行、人民幣匯率和國家外匯儲備。因此,有必要對銀行結售匯業務實行特殊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