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九大措施規范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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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2日 09:23 世華財訊 | |||||||||
銀監會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從九個方面入手,進一步規范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促進該項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中國銀監會6月21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促進該項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銀監會辦公廳21日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下同)在積極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同時,要密切關注和管控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能產生的風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商業銀行遞交的與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應主要包括:理財業務管理的相關制度;外匯投資或交易管理的相關制度;市場風險管理制度;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制度。 商業銀行遞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說明擬聘請的托管人以及與托管人溝通的情況。由于管理程序、商務談判等原因在申請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尚無法明確托管人的,商業銀行可以暫不填寫托管人的情況,但在協議草案中應明確說明商業銀行與托管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商業銀行明確托管人后,應將托管人的基本情況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商業銀行遞交的可行性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主要策略;相關市場分析;管理與操作程序;風險管控措施;資源保障情況等。 三、外資銀行申請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條件和要求與中資商業銀行基本相同,但外資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以在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向獲準服務的客戶對象發售人民幣理財產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代客境外理財額度范圍內,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 外資銀行申請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由其主報告行或總行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遞交申請材料。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后,報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四、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以在境內發售外幣理財產品,以客戶的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也可以在境內發售人民幣理財產品,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事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額度;以客戶的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應符合國家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五、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的方式,包括提供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向客戶提供的顧問咨詢、代理操作等服務。在代客境外理財過程中,商業銀行可以接受客戶(包括機構和個人)的委托,按照客戶的授權,操作客戶賬戶,代理客戶進行相關的投資活動,投資風險完全由客戶承擔。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通過發售理財產品,集合理財資金,統一代理客戶進行境外投資的活動。 六、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進行境外投資時,應按照《辦法》的要求,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 商業銀行通過理財顧問服務方式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應核實客戶確實具備相應的投資資格,且其投資活動符合中國及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嚴禁商業銀行向境內機構出租、出借或變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資賬戶。 商業銀行通過綜合理財服務方式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應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質的債券、票據和結構性產品,并應在理財產品的銷售合同中向客戶明示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和主要風險。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分散或對沖風險等需要,確需投資非固定收益類、較高風險收益類產品的,在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發售相關理財產品的申請或報告時,一律應附“投資特別說明”,詳細說明擬投資的對象、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處置和管控措施。同時,相關投資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的要求。 商業銀行通過綜合理財服務方式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不得直接投資于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商品類衍生產品,以及BBB級以下證券。 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托管業務資格。 獲得了基金托管、企業社會保障基金、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和保險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自然獲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相關托管資格,不需另行申請。 不具備上述各項托管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相關的托管業務資格自然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托管資格,也可以向中國銀監會單獨申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托管資格。 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的市場準入事項,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八、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資商業銀行可向中國銀監會申請代客理財業務托管資格: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有足夠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申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托管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為從事該項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申請人最近1年的年報; (四)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中國銀監會按照各類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和審批。 九、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實行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的職責分離。商業銀行應盡量選擇不同法人作為其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不應選擇同一法人作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資管理人。 商業銀行在選擇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資管理人時,應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公平抉擇,應避免選擇關聯方作為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境外托管人代理人和境外投資管理人,避免不了的應事先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商業銀行應建立交易對手風險監測與報告體系,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注意收集相關信息,加強與監管者的聯系與匯報。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