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購匯額度限制取消 外匯管制放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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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9日 09:02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黃楊 為完善鼓勵境外投資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內投資者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經營,促進國家對外投資產業政策的有效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自2006年7月1日開始,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再核定并下達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境內投資者從事對外投資業務的外匯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滿足;二是境內投資者如需向境外支付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經核準可以先行匯出。 外匯資本項目逐步開放 “近來我國的國際收支出現了雙順差,外匯儲備增長越來越快。去年7月21日,國家改革人民幣匯率生成機制,引入了更加靈活的匯率制度,這要求參與外匯市場的交易者、交易類型都要有比較大的拓展,交易的額度更加放松,這樣才能讓更多的企業、居民、投資者、交易商進入市場,定價機制才能更加市場化。”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 南京大學商學院金融系教授杜亞斌對記者表示:“資本項目全開放,基本實現浮動匯率制度,是最終要實現的狀態。此次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一步。戰略應該是先易后難、先小后大、積小成多。” 《通知》規定,境內投資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申請或投資意向后,在獲得正式批準前,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可以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或國內外匯貸款向境外支付與境外投資項目相關的前期費用。境內投資者匯出用于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應符合以下規定用途: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在境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進行境外投資前,需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其他與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境內投資者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超過其向境內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境外投資總額的15%;確因業務需要超過15%,由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境內投資者經核準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列入境內投資者到境外投資項目的總額。外匯管理部門在核準其項目全部投資資金匯出時,應核減其前期已匯出的費用金額。 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 趙錫軍表示:“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拓展對外投資的渠道,能夠使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流入流出更加均衡,從而緩解雙順差為人民幣帶來的壓力。但一開始的時候,由于我國資本項目還是管制的,對外投資的審查比較嚴格,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對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只是起到一個輔助的作用。” “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一方面可以減緩外匯儲備的增長速度,另一方面可以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員楊元杰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楊元杰認為,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實際上是對外匯管制的進一步放松,其結果將使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更加方便。 近年來,為貫徹實施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國家外匯管理局逐步放寬了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資風險審查、取消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實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給予試點地區一定的購匯額度;允許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用于境外企業的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允許購匯或使用國內外匯貸款用于境外投資等。2005年上半年,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大幅提高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