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需改變反國民待遇實行對內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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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1日 15:04 世華財訊 | |||||||||
分析指出,中國銀行業對內開放至今仍未見實質性舉措,勢必造成對民營企業的“反國民待遇”。專家認為,中國銀行業在對外國資本開放的同時,也要改變這種“反國民待遇”,實行對內開放。 據中新社4月21日報道,分析指出,中國銀行業對內開放至今仍未見實質性舉措,勢必造成對民營企業的“反國民待遇”。專家認為,中國銀行業在對外國資本開放的同時,也
文章指出,根據加入WTO的協議,到今年12月底,中國銀行業將對外國資本開放,而對內開放則至今仍未見實質性舉措。普林斯頓中國學社執行主席陳奎德指出,這勢必造成某種“反國民待遇”,即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可享有中國“國民待遇”??辦銀行,國內民間投資者反倒不能享有。也就是說,外資企業享受的“待遇”要比民營企業高。 據一些銀行界人士分析,目前,金融業對國內資本的這種“反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在財稅政策上,中外資銀行仍執行不同的稅率標準,中資銀行的稅負水平比外資銀行要高出近20個百分點。加上地方上為引進外資和促進總部經濟的發展而執行的一些優惠政策,外資銀行在國內享受到“超國民待遇”。 二是在業務發展的審批和監管上,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在局部上還存在不同的標準。中資銀行的審批和準入較之外資銀行往往更加嚴格,處于不平等地位。 三是在金融業準入上,民間資本還受到較多束縛。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也遲遲得不到明確,民營銀行的發展進程十分遲緩。 根據國務院發展非公經濟“36條”的精神,向外資開放的領域,也應同時向民營資本開放。因此,金融業對內開放在制度上應不存在任何障礙,但在操作層面上對民資開放卻仍然受到約束,對內開放的宏觀政策還難以真正落實。 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教授邱兆祥說,金融業在對外資開放的同時,也應對國內民間資本開放,給予國民待遇,一視同仁。曾任長城金融研究所所長的徐滇慶認為,金融市場對外開放而對內不開放,是嚴重的不對稱。 (程笛 編輯)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