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華財訊]外匯管理局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資本項目出入境,防止投機熱錢非法流入。
據第一財經日報4月27日報道,外匯管理局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進行了規范。分析師稱,此舉是針對違規外匯資金,一是防范境內機構向海外非法轉
移資產,二是防止投機性的短期資本非法流入。
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對其境外投資進行登記,專家稱這是為了防范在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流出和非法向海外轉移資產。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將境內資產、股權注入境外企業并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股票的,境內居民個人應到被并購企業所在地外管局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未經外管局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境外投資及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業務。
通知稱,以虛假、誤導性陳述等手段騙取外資外匯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一經發現,追究其自登記之日起所匯出利潤和其他資本項目款項的逃匯責任。
對于由境內機構與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且未完整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登記變更及備案的境外企業,通知禁止境內企業向其支付利潤及清算、轉股、減資等資金,違者按照逃匯行為予以處理。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表示,該通知重在對居民個人投資項目下的外匯流出流入進行規范管理,以防止違規外匯資金的流出流入。他分析表示在我國目前個人已經可以開辦進出口業務,現在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和個人由于進出口業務的增長,投資業務也順勢發展,然而在經常項目下是沒有管制的,但在投資業務這一塊是有管制的。
通知還對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以規范引進外資,防止投機性資本的流入。
通知規定,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外匯登記時,企業應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外國投資者的最終控制人和主要經營業績。外國投資者最終控制人和主要經營業績不明的,應注明:本公司外國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通知還規定,除境外上市企業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保留外匯收入,境內居民個人直接獲得或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間接獲得的外匯收入,應于獲得之日起30日內全額調回境內結匯,違者按照逃匯行為予以處理。特殊目的公司系指境內居民個人為其實際控制的境內企業權益在境外籌資的目的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趙錫軍表示,對于通知中提到的特殊目的公司,很多有大規模進出口業務的大企業在外都設有窗口公司,幫助企業進行財務安排,但這個窗口公司并不是實質性的公司,通知意在規范其和母企業的關系,即既然窗口公司沒有實際業務,就沒有必要讓很多外匯趴在賬上。
(郭建英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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