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規則的批復》(匯復[2006]87號),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現公布《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規則》。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秩序,維護人民幣外匯掉期市場會員(以下簡稱"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6]423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規,制定本交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銀行間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以下簡稱"掉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一前一后兩個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兩次本外幣交換,在前一次貨幣交換中,一方用外匯按照約定匯率從另一方換入人民幣,在后一次貨幣交換中,該方再用人民幣按照另一約定匯率從另一方換回幣種相同的等額外匯;反之亦可。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稱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稱為交易遠端。
第三條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會員制管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管下負責為會員之間的掉期交易提供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會員指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遠期交易備案資格6個月以上,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內從事掉期交易的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第五條 已獲交易中心頒發資格證書的交易員,需經交易中心相關業務培訓,方可通過交易中心系統進行掉期交易。會員應指派合格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并對交易員的交易行為負責。
第六條 會員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掉期風險進行監控和管理,簽署《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及掉期主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外匯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交易系統
第七條 銀行間掉期交易系統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 9:30--17:30開市,中國國內法定假日不開市。交易時間可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由交易中心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后調整。
第八條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應立即恢復交易并及時通知會員。
第九條 交易員應該遵守交易系統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交易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所在會員的責任。
第四章 報價與交易
第十條 會員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進行報價和交易。
第十一條 掉期交易買入和賣出均以外幣為標的物,計算成交價格或掉期點數所參考的即期匯率為交易雙方認可的交易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的市場價格。
第十二條 掉期交易幣種、金額、期限、匯率、成交價格(掉期點數)和結算安排等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但雙方的約定不應與本規則相關規定相沖突。
第十三條 掉期交易達成后由交易系統生成的掉期交易成交單(以下簡稱"成交單")是交易雙方關于該筆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證明,成交單經雙方在交易系統中確認后生效。交易雙方也可視實際情況需要,就主協議尚未明確的違約事件、終止事件及其處理辦法等簽訂僅在雙方之間適用的補充協議。成交單、補充協議(如有)和主協議一起構成該掉期交易之完整的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之間簽訂的約定如與主協議的法律適用條款或爭議解決條款等規定相違背的,以主協議條款為準。
第五章 交割與結算
第十四條 掉期交易在近端結算日和遠端結算日的資金交割可采用本金全額交割的結算方式或差額結算方式。交易雙方應在結算日將約定的人民幣或外匯資金付至交易對手方指定資金賬戶。
第十五條 掉期交易的結算日如遇相關貨幣發行國或地區的法定節假日,資金實際交割的日期由雙方參照國際慣例協商確定。
第六章 應急交易和撤銷交易
第十六條 若掉期交易系統因設備或通訊線路等出現故障而無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單,交易雙方可進行應急交易。
第十七條 應急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據會員的授權代理操作的交易行為,會員對交易中心代理操作達成的交易承擔全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應急交易的具體做法是:
如會員無法登錄掉期交易系統,交易雙方經協商達成交易后,交易中心代理會員錄入成交記錄,并將成交單傳真給會員指定的傳真號碼。
若會員通過掉期交易系統達成交易,但無法生成成交單,交易中心可代理會員打印成交單,并傳真給會員指定的傳真號碼。
第十九條 對于已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的掉期交易,交易雙方協商同意撤銷該交易的,雙方應在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上簽字說明撤銷原因,加蓋交易部門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員簽字,傳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傳真號碼,并立即通過電話聯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員進行通知和確認。交易中心收到雙方傳真、核對無誤后,在交易系統中撤銷該筆交易。
第二十條 收盤前30分鐘內,交易中心一般不再接受會員提交的應急交易或撤銷交易申請。
第二十一條 應會員要求撤銷的掉期交易,交易中心將記錄撤銷發起方的撤銷請求。對于頻繁撤銷交易的會員,交易中心將定期公布,并在優秀會員評選時納入考評范圍。
第七章 收費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按照有償服務原則為會員提供掉期交易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參照《銀行間外匯市場收費方案》,交易中心按照掉期交易近端人民幣金額的百萬分之十按季度分別向交易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調整掉期交易的收費標準。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授權負責掉期交易的日常統計、市場監控和相關信息披露,并通過交易終端向會員發布掉期交易市場行情等交易輔助信息。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交易方為達到其不正當目的而惡意串通、故意違約的,或采用不正當手段擾亂外匯市場秩序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情節嚴重的,由交易中心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給予暫停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掉期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交易中心可以應其中一方或雙方的要求,提供相關交易的原始記錄證據。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未能按時繳納掉期交易手續費或違規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掉期交易相關信息,經勸告而不及時改正的,交易中心有權暫停其通過交易中心系統終端進行掉期交易的業務權限。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貨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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