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在中間價上下1.5%內浮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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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2日 16:56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7月22日電 (記者 劉羊旸、雷敏) 記者22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1.5%的幅度內浮動。 這是人民銀行21日發布并執行的《關于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
通知明確,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 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現匯買賣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2%,現鈔買賣價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上下1%。 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買賣中間價,由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為基礎參照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和調整。除相關規定的情況外,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0.8%,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現匯買賣中間價的4%。特殊情況需擴大買賣價差幅度的,外匯指定銀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批準。 外匯指定銀行可授權分支行在上述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掛牌匯價。對于單筆大額交易,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上述規定的浮動范圍內與客戶議定,大額金額的標準由銀行自定。外匯指定銀行對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憑證購匯可在以上規定的幅度內給客戶更優惠的匯率。 通知還指出,外匯指定銀行可在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廣西等省、自治區的邊貿地區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其買賣價差自行確定。 外匯指定銀行應根據本通知規定調整本行掛牌匯價實施辦法,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