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克強,華美集團董事長,因極擅長資本運作,使其一躍成為國內知名富豪,曾在福布斯富豪榜上與馬化騰、許家印等人排名不相上下。2006年,因參與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和受讓,他招來了“詐騙罪”的司法指控。截至今年10月,張克強因涉“鹽湖股權案”已經在云南省看守所里度過了1000天左右,但其罪或非罪依然懸而未決。
在2012年1月4日一審第三次開庭之后,備受關注的鹽湖股權案既沒有再次開庭,也沒有宣判。而因鹽湖股權案身陷囹圄的華美集團總裁張克強,也已在云南看守所常住了超過1000天,在鐵窗下耳聞了龍年與蛇年兩個春節的炮竹聲。
自第一次開庭至今,法院一直沒有宣判,已超過一審最長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通常最長不超過22個月零23天,其中一審最長羈押期限是5個月。
張克強辯護人、云南標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麗娟于今年1月份和3月份,分別向法院提交了兩份書面補充辯護詞,以證明除張克強未犯詐騙罪外,在華美集團收購興云信公司的過程中,不存在涉嫌向興云信負責人行賄一事;在過戶過程中,不存在涉嫌偽造公文、印章等行為。
庭審記錄顯示,除了未有明確證據顯示張克強涉嫌犯詐騙罪之外,同樣未有證據表明在華美集團收購興云信過程中,華美參與了工商變更過程的造假,也未有證據顯示張克強參與行賄并知情。
●1997年,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控股的青海鹽湖鉀肥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興云信與鹽湖集團簽署了《增資擴股協議》。
●2006年11月24日,興云信的股東與華美系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以7030萬元轉讓興云信全部股權,當時尚未取得鹽湖集團股權。
●2006年12月5日, S*ST數碼停牌, 12月30日,公司公告稱,鹽湖集團將對其進行重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國投向興云信轉讓了其持有的鹽湖集團3818.78萬股股份。
●2007年2月,華美系與興云信簽訂信托協議,將其實際投資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權益委托興云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間,華美系合計向興云信支付3.288億元,興云投資出資4000萬元,興云信將合計3.688億元資金支付給青海國資委和鹽湖集團。
●2007年12月,華美系以8050萬收購興云信100%股權。
●2008年3月,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復牌。
●2008年5月,媒體報道了興云信被華美系收購之事,6月,興云信通過ST鹽湖發布了“致歉”公告,稱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系信托財產,實際權益人為華美豐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興云投資。
●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確權訴訟。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各方對ST鹽湖的股權分割。
●2008年底,鹽湖鉀肥公告為減少關聯交易,擬以新增股份換股吸收合并控股股東ST鹽湖。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曉云等人被刑事拘留,隨后被正式逮捕。
●2011年1月14日,張克強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準逮捕。
●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并之后,鹽湖鉀肥改名為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9日,昆明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1年12月30日,鹽湖股權詐騙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書中稱張克強等7人涉嫌詐騙44.66億元國有資產。
【焦點一:“國企”身份限定存爭議】昆明公訴機關在庭審中指控,“國有企業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該支國有股的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而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被告人張克強等不甘心,產生了非法占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辯方則指出,這是“混淆鹽湖集團股權、鹽湖集團下屬鹽湖鉀肥(上市公司)和鹽湖集團借殼上市后的鹽湖股份三個不同的概念,多次出現錯用的情況。”由此,股東資格的“國企”身份限定成為本案的一個關鍵點。
【焦點二:受騙人是誰】根據公訴機關指控,張克強等7人在增資入股青海鹽湖集團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然而公訴機關始終未明確該詐騙訴訟的受害主體。1月4日庭審中,公訴機關確認,“國家”是本次詐騙訴訟的受害者。
辯護律師們認為,公訴人是在現實中找不到具體的受害者的情況下,才將一個抽象概念當做受害主體。國有資產的定義是國家的出資,股權的屬性應由出資方所決定,本案所涉的華美豐收等相關方收購鹽湖集團股份并沒有國家出資,并不屬國有資產,也非國有股,更談不上國家是受害人。
辯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認為,如果詐騙案的受害人是抽象的國家概念,損害的利益是抽象的國家利益,那說明詐騙行為也是抽象的行為,對抽象詐騙行為的審判是否也應該是抽象的審判,對有關行為的處罰是否也應該是抽象的刑事處罰?
【焦點三:兩項收購有無關聯】在庭審中,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張克強等人從2001年起就精心設局,2006~2008年張克強等華美5人商議,利用云南煙草興云投資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興云信的國企身份,虛構事實,由宋世新等人與青海國資委和鹽湖集團商談收購鹽湖集團股份,收購成功后由張克強等人所有的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將興云信全部收購,從而占有鹽湖鉀肥股份。
公訴人的上述說法遭到了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的反駁,其在辯護意見中拋出“投資鹽湖集團和收購興云信是不同的法律行為,二者雖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獨立的法律關系,起訴書將投資鹽湖集團和收購興云信二者作為一個整體,這是站不住腳的”的觀點。
資料顯示,2006~2008年鹽湖集團與鹽湖鉀肥為兩家獨立上市公司,鹽湖鉀肥換股吸收合并鹽湖集團在2009年7月底才正式完成,興云信原收購并持有的是鹽湖集團股份。[詳細]
從公訴方的角度來看,張克強涉嫌詐騙的關鍵所在就是,作為民營資本,華美集團沒有資格參與國有企業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
鹽湖集團《關于2006年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顯示,“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都重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于鹽湖集團的戰略投資者,我們優先選擇國有企業”。
不過,盡管“優先”選擇國有企業,但并不意味著民營企業禁入。“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當時設立了民企的投資門檻”,朱征夫指出,“其實鹽湖集團從未排斥多樣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鉀肥公司就通過中化化肥間接持股鹽湖鉀肥。2007年,興云信代替華美方面持股的信息披露以后,鹽湖集團也不曾提出過任何異議。”
公開資料顯示,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投資的項目;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更是明確將‘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勢產業目錄。此外,2005年出臺的“非公36條”和2010年的“新非公36條”均規定,在法不禁入的領域,對非公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
“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也是違法的”,朱征夫表示。“不論股票市值漲跌,跟量刑都沒有關系,因為張克強根本無罪”,朱征夫反復強調。[詳細]
8月21日,受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五位全國知名的刑事法律專家聯名出具了《張克強涉嫌單位行賄、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指出,如果委托方東方昆侖提供材料所反映的情況屬實,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張克強客觀上沒有實施行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行賄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克強客觀上沒有實施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主觀上對于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毫不知情,不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據悉,這5位刑法專家包括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專家委員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張泗漢、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劉志偉。[詳細]
●江蘇牧羊集團股東、副總裁許榮華被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刑拘,其在看守所簽署股權轉讓合同,將持有的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低價轉讓,在辦妥股權轉讓手續后,被以“現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為由釋放并撤銷案件。
●被稱為“中國民營石油第一人”的湖北天發集團董事長龔家龍于2008年以“挪用資金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獲刑,天發集團被政府接管。2011年9月龔家龍被再審改判無罪,但其對天發集團的股權及旗下上市公司S*ST天頤的財產已經不在他的名下。
●湖南太子奶集團因陷入債務危機,被國企高科奶業托管,2010年5月,太子奶原董事長李途純以高科奶業違約為由要求解除托管,2010年6月17日,湖南太子奶集團及李途純等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2011年9月14日,太子奶集團100%股權和資產在破產重整后由新華聯控股和三元食品取得,2012年1月,李途純被不予起訴。
“這兩年華美集團的確經歷了一個艱難的時刻,仿佛坐過山車一般,在業界成績最好的投資管理公司華美豐收已停止運作一年了,原計劃在天津成立一家股權投資基金,也被迫放棄;在內蒙古的商業地產也受到很大影響,迎來的是銀行一張張還遠遠沒有到期的正常貸款催還通知書和外界的一片質疑聲。總之,整個集團的良好擴張勢頭戛然而止。”陳金龍向記者透露。
但陳金龍同樣表示,面對這些嚴重沖擊,公司沒有推脫,沒有爭辯,而是按要求完成提前還貸,用實際行動讓家長放心,這兩年來一千多名華美人比過去任何時候都團結,他們愿意堅持與企業共渡難關。
華美集團辦公室主任田旭還向記者透露了一個細節,張克強至今仍不相信他投資鹽湖股權是犯罪行為,“華美慈善基金會”并未停止在慈善方面的動作,一直在捐資助教。
陳金龍還透露,“集團下屬辦學機構廣州華美英語實驗學校在國際合作辦學領域成績斐然,已和多個國家合作開設了一批成功的合作辦學項目。2012年加拿大總理哈珀訪華時專程到訪了華美學校,希望華美學校能在中加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有進一步的貢獻。但是,因為學校董事長張克強被羈押,華美學校與加拿大、英國、美國和德國合辦的教學項目停滯不前,紛紛陷入困境,近千名員工面臨失業,學生和家長意見十分強烈。”
前不久,曾有媒體將張克強投資鹽湖集團股權案與陳發樹投資云南白藥案作對比,因為這兩個案子出現了驚人的巧合——同樣是民營企業,同樣都與云南中煙集團有關,同樣都發生在云南,最后其涉案理由均是“國資流失”而被云南中煙集團“反悔”。
根據公訴機關昆明檢察院的指控,鹽湖集團股權轉讓時,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該公司國有股的股東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
但根據昆明檢察院提供的2011年12月23日鹽湖集團出具的《關于2006年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顯示,“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都重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于鹽湖集團的戰略投資者,我們優先選擇國有企業”。但書面上,并無“只能是國有企業”的條件。
中央高層曾在多個公開場合指出,堅決破除阻礙民營企業投資的“玻璃門”和“彈簧門”。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服務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
在多年的辦案經歷中,我對民營企業遭遇到的濫用司法權問題感同身受,最近發生的一些案例,比如今年1月份結束庭審的廣東華美集團老板張克強被控詐騙罪一案,我認為司法的責任就是公平公正地處理一些民事糾紛或者利益沖突。不能失去公正性,偏袒一方,甚至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糾紛,也不能偏向國有企業,要看誰有道理,這樣才有公信力。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堅持公正執法,嚴懲司法腐敗,杜絕司法權的濫用,努力創造出適合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司法環境。
張克強在當年青海鹽湖集團借殼上市的過程中,聯合其他投資人參與鹽湖集團增資擴股,卻無端地遭到詐騙罪的指控,與公司多名高管被羈押近三年。檢察機關本身擔負著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它更應當帶頭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但是,我們在這起案件中看到的卻是完全相反的情形,它不惜以虛構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變著手法打擊民營資本的正常投資行為,這不正是國務院常務會議批評的“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嗎?
本案雖然審的是張克強等人,但其實審理的是像華美這樣的民營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公有經濟,在市場上應該完全平等、一視同仁,但現在卻出現了人為制造的等級差別:把國有性質的經濟主體當作了貴族,把非公有制經濟當成市場中的庶民;如果公訴人“國家是受害人”的邏輯成立,那將會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只要是非公有經濟跟國有企業打交道,賺了錢的都可以說是在詐騙國家,一棍子打死。
就華美等投資人委托興云信公司參與鹽湖集團增資擴股本身來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違反法律,鹽湖集團是增資擴股不是股權轉讓,沒有交易行為,不存在國有資產賤賣問題。如果說國有上市公司二級市場的股價高于增資擴股的價格就是國有資產流失,那么美國銀行在中國建行H股上市前三個月,以每股1.065港元的價格從中央匯金公司手中買入174.8億股建行H股,解禁后在二級市場以高于原價四倍左右的價格套現又該如何解釋?
結束語:張克強鹽湖案至今仍是不了局,各方說法不一,市場人士呼吁各級執法部門應進一步認識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認識識到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市場經濟,就是維護改革開放。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堅持公正執法,嚴懲司法腐敗,杜絕司法權的濫用,努力創造出適合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司法環境。 【我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