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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訪被拒記者卻未必能告官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1日 10:14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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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一部具有全國性法律效力的《政務信息公開法》正在起草之中,此法生效后,行政機關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公開信息,將承擔法律責任:面臨被公民及媒體提起的行政訴訟,可能被法院判令強制履行公開義務。此法對媒體當然是利好消息,但不能奢望今后采訪行政機關便一路綠燈,更不能因此認為新聞采訪權已經凌駕于行政機關的信息披露權之上。

  作為一項可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政務信息公開的對象是公民,而這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有向媒體和記者公開信息的義務。“媒體乃公眾的喉舌”之說,是基于政治和行業意義,而非法律意義。媒體不是公民的代議機關,記者不是公眾的法定代理人。在獲取政務信息的條件上,記者并不比一般公民擁有優先權,只不過職業特點要求其必須關注政務,但其采集政務信息的采訪行為亦并非執行國家公務。因此,在采訪被拒時,媒體無權以原告身份起訴(除法律規定政務信息的指定公開媒體),記者也只能以公民身份起訴。即使勝訴,法院也不會判令將政務信息提供給其所供職媒體。此時,記者起訴的意義勢必大打折扣。

  □鄒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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