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訴人只是看上去很美 有個身份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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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1日 09:43 新京報 | |
10月8日《新京報》刊登社論《期待“國家監訴人”行勝于言》,社論針對近日四川省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實行明確“國家監訴人”身份,進一步細化檢察機關支持公益訴訟范圍,并以“監訴人”身份出庭為弱勢群體撐腰這一舉措,基本上予以了肯定。 對于社論的看法,筆者持不同的見解。筆者擔心:檢察院以“國家監訴人”身份參加民事訴訟,不僅很難幫助弱勢群體“討回公道”,甚至很可能滑向危害民事審判“程序性 與實體性正義”的危險境地。按照四川省檢察院的規定,支持公益訴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中第二條是“被支持起訴主體沒有過錯”,這條規定顯然陷入了一種悖論:依據“無罪推定原則”、“罪行法定原則”,未經法院審判任何人都不能被判定有過錯、被判定有罪過。那么在法院審判前,檢察院又是如何得知原告是“沒有過錯”的? 退一步講,就算原告有一定過錯,檢察院也沒有理由將其排斥在外。畢竟,現實生活中一方當事人要負全責的情境,并不多見。另外,即使一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但如果過錯與對方當事人的傷害行為相比,微乎其微,他完全還可以是需要救濟的弱者,檢察院理應施以援助。 從根本上講,讓司法機關參與“公益訴訟”,弊多利少。在不少發達國家,肯定了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比如非政府性的工會組織、殘疾人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都擁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恰恰相反,國家機關被排斥在外。為什么?顯然有對“公權力極容易濫用”的戒備在其中。事實上,在強調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的民事訴訟中,力量極強的公權力機關的介入很容易導致雙方的地位極端的不平等,甚至公權力機關的勝訴變得毫無懸念。而一旦對公權力的運用不當,社會正義就會遭受更大的破壞,社會影響更壞。 鑒于此,筆者的看法是:“公益訴訟”的提起權最好還是交給民間的組織或者個人,檢察院做好審判程序的監督和事后實體正義的監督,應該更值得提倡。 □趙繼成(北京學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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