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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對自己印制的廣告有最終解釋權嗎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9日 10:21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作者:杜志才

  不知從何時起,超市、電器商店、服裝店、餐廳、茶室等眾多商家都擁有了“最終解釋權”,并且還成了他們欺詐或涉嫌欺詐搞促銷的“保險杠”。因為他們自稱擁有“最終解釋權”而消費者沒有,說圓說扁得由他們說了算。有的消費者還真被商家給唬住了。事實上,這個“最終解釋權”不是法律賦予的,而是商家自定的。

  中秋節、國慶節接踵而至,“金九銀十”的銷費旺季隨之而來,不少商家推出了形形色色的促銷活動,有優惠打折的,有贈送禮品的,有購物返券的,有以舊換新的……讓人眼花繚亂,看上去言之鑿鑿,好處多多,著實誘人。

  然而,在許多時候,消費者實際遭遇到的卻是明打折,暗提價;返券無處使用;積壓商品成禮品等等諸如此類的情況。這樣一來,消費糾紛在所難免,而面對質問,商家總是以擁有“最終解釋權”作為擋箭牌來推卸責任。消費者縱然再有理,也被商家的“解釋權”搞得無可奈何。

  如果我們了解有關法律,就會知道“最終解釋權”實質上是商家以格式合同、聲明、廣告等形式為自己設定的特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對商品或服務的表示應充分、準確、明了,不得引人誤解,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廣告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免、免除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見,當消費者與商家發生消費糾紛時,商家是無權作出最終解釋的,只有司法部門和工商執法部門才能對此作出最終解釋。

  一般說來,大凡打出“最終解釋權”的,其背后往往隱藏著很多商業貓膩。因此,消費者在面對商家的各種促銷活動時,一定要擦亮眼睛,細心辨析,盡力搞清“優惠”的內容和條件;一旦落入“最終解釋權”的圈套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來自衛,并尋求工商、消協等部門幫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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