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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沒有“最終解釋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7日 15:29 南方都市報

  商家沒有“最終解釋權”

  國慶期間,好多店家都在搞促銷,不少商業廣告、促銷海報上都能看到這樣一句話:“本商場擁有此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本店對促銷活動細節有做臨時更改之最終決定權”。筆者認為,在這里最終解釋成了最終裁決,消費者在其中似乎只能是弱者。

  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在交易過程中一旦出現了對自己不利的情形,他們更愿意選擇違約來減少損失,而“最終解釋權”的條款設計,恰恰反映了商家的這種不良動機。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解釋條款有時會誤導消費者盲目消費,往往只約定消費者的義務,卻把回旋的余地留給自己,實質是一種“霸王條款”!

  其實,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是無效的。本質上“最終解釋權”是一種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聲明或店堂告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顯然,“最終解釋權”條款與上述法律規定精神是相悖的!

   

   而且,商家與消費者均不享有最終解釋權。依照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立法精神,當事人之間無法解釋清楚時,則由仲裁機關或審判機關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以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最終解釋權應屬于仲裁機關或審判機關,商家并不具有這一法定職權。

  如果商家打出“最終解釋權”的幌子,而其店堂告示中可能隱含著欺詐內容,我們消費者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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