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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第一 一個人什么情況下可被擊斃?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4日 16:44 南方都市報

  劉洪波

  一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被擊斃?這個問題由于最近在蘭州市出現的一個“當場擊斃”案例而再度引人關注。

  一名西安殘疾人,到蘭州去討債,自稱攜帶了爆炸裝置,聲稱如果債務人不還債就要 同歸于盡。債務人報案后,蘭州警方迅速展開行動,疏散了附近居民,當討債到手的犯罪嫌疑人走出房間時,警方兩次“鳴槍示警無效”后,將討債人果斷擊斃。

  這個案例引起廣泛爭議。以暴力威脅的手段討要債務,沒有人會贊同,但該案的爭議點在于蘭州警方的擊斃措施是否得當。西安討債人采取暴力手段討債,債務人能與之周旋9個多小時,表明討債人的目的并不在于實施爆炸,而在于主張債權。當他走出房間時,他討債的目的已經達成,此時已基本不存在引爆炸彈的危險。蘭州警方對討債人“兩次鳴槍示警”,示警內容并非是叫討債人不得采取爆炸措施,而是喊“站住,請接受檢查”,此時討債人并沒有逃跑,也沒有實施引爆行為,只是沒有站住。在這種情況下,警方采取“果斷擊斃”的行動,并非必要,因此其正當性不得不讓人懷疑。

  一切解救行為,采取的手段是否適當,都應以是否有利于減少生命損失,是否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為判斷標準。蘭州警方的此次“果斷擊斃”行為,沒有體現出對生命的充分尊重。討債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索債,顯屬違背法律,但并不意味著這個人必須死去。在討債人已經因得到債款而緩解其心理激動的情況下,警方當然不能放縱其行為,應該使之為其行為承擔法律后果,但采取“果斷擊斃”措施,可以說是舉措過當的。

  排除戰爭狀態,依據法院的死刑判決,將一個人擊斃,大概是最無可挑剔的,隨著死刑執行方式的變革,尤其是隨著“死刑存廢”之爭的出現,這個曾經無可挑剔的“正義擊斃”行為已經多少成為一個問題。

  另一種可以將人擊斃的情況,是在嚴重暴力犯罪的場面之下。一個突出的情況是,當犯罪行為對他人生命構成現實威脅時,為了終止犯罪行為明顯可能造成的生命損失,對犯罪行為人可以擊斃。

  可以肯定的是,把一個人擊斃,并非一個完全正當的行為。哪怕罪大惡極之人,當他的存在并不構成對他人生命的明顯威脅時,我們是否要剝奪他的生命,都會面臨生命價值觀的拷問,這便是“死刑存廢”之爭的實質性問題。也正因此,近些年,“車匪路霸可以當場擊斃”,以及“搶劫運鈔車可以當場擊斃”之類的事情,都曾引起廣泛的爭議,爭議不在于人們對車匪路霸和搶劫運鈔車的行為是否充分認識到了危害,而在于“可以當場擊斃”的措施是否過于簡單地乃至錯誤地理解了法律,當車匪路霸和搶劫運鈔車的行為并不構成他人生命危險之時,“當場擊斃”的迅猛措施可能有濫殺之嫌。

  基于同樣的道理,在人質劫持事件中,應盡量采取談判辦法處理,使犯罪行為人最終接受法律的審判,而不是一上去就展開武裝營救行動,不只是為了保證人質的安全,同時也是為了體現法律文明對生命的慎重態度,哪怕是罪犯的生命,法律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槍斃了算了”。

  警方擊斃犯罪人員,屬于一種暴力行為。雖然我們理解“正義暴力”的不可或缺,但暴力是否正義,不在于行使暴力的人是否有“合法身份”,而在于暴力行動是否能夠避免生命的無謂犧牲。暴力行為如果不能體現對生命的尊重,則無論出于誰的手,一樣沒有正義性。

  (作者劉洪波為《長江日報》時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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