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無意識導致上海居住證新規引發誤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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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3日 16:15 南方都市報 | |
■誰是誰非之長平專欄 幾天前,上海一家媒體報道:“10月1日起,到滬居住3天以上的非上海戶籍的境內人員就要辦理居住登記,申領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或上海市居住證。” 這則報道被國內媒體廣泛轉載,引起軒然大波,一躍成為網絡熱評新聞。這則報道共 有近10個段落,而人們關住的焦點顯然只在開頭這一句話,意即上海出臺新規定強制到滬3天以上的外來境內人員辦證。由這一句話引發的相關報道和評論為數眾多,諸如“上海將實施居住證制,到滬3天以上須辦理居住證”,“上海居住證制引發爭論:管理不能犧牲自由”,“舒馬赫要不要辦上海居住證”,“居滬超3日須辦證引來質疑”,“工作人員承認上海居住證制度存在操作漏洞”,“上海居住證暫住證將暫時并行,實施細節有待完善”,等等,至今仍在繼續。 然而,我在查證了這個新規定的原文以后發現,這一句話是個錯誤報道。 的確,《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但是這個規定共33條中沒有一處提到“3天以上必須辦證”,因此報道中所謂“根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在本市居住3天以上的來滬人員,均要……”毫無根據。 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10月1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對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的回答——“問:來滬人員是否都要辦理居住證?答:不是的,由當事人自愿申領。”“問:短期來滬出差、旅游、探親、訪友是否也要辦理居住證?答:不需要。居住證的申領對象是指簽有半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持有工商登記執照,并有穩定住所的來滬人員。” 這個新規定的全文在網上查看并不難,甚至那個最初的報道中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申領《上海市居住證》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因此這些后續報道和評論的出現不得不令人感慨媒體的浮躁。同時令人不解的是,上海市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多次接受媒體的采訪,多次含糊其辭,甚至有工作人員“坦承”3天辦證“確實是一個操作上的漏洞”。 如此一來,我不由得大膽揣度,在浮躁的背后,還有一種集體無意識:大城市限制、歧視外來人員的政策并未松動,甚至有增無減。 事實上,這個新規定即居住證制度與被普遍視為限制、歧視外來人員的暫住證制度緊密相關。在功能上,它覆蓋了暫住證,而且增加了外來人員(該規定中已改稱為“來滬人員”,以示不分內外)的權益保護,如社會保險、子女教育、職稱評定等等,是過去只針對“引進人才”的居住證制度的平民化和普及化,從現行戶籍制度系統內看過去,它無疑是一個不小的進步。 但是,令人失望的地方是,新規定并沒有宣告千夫所指的暫住證制度的消失,從本質上說是在維護和修正現行城鄉二元壁壘的戶籍管理制度。 有意思的是,暫住證制度在頒發之初也是在現行戶籍制度系統內的一種進步。根據1958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暫住證的出臺制度性地解決了其中的“3個月”之憂,滿足了當時農村勞動力大量擁入城市的現實需要。 問題也就在于,暫住證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那個不合時宜的戶口管理辦法,不疏而堵,采用拆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對其維護和修正,所以很快就演變為比前者更糟糕的法規。同理,今天的居住證制度也如法炮制,維護和修正暫住證制度,同樣隱含著更大的危險,因為它在繼續弱化全國統一身份證的法律效力,繼續令中國公民在一國之中而無遷徙和居住自由——違背了我國已于1998年10月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中“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的規定,繼續將人分為三六九等。 一項改革如果不從方向上對過去的制度加以糾正,它就可能因為短視的維修而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如此,我也就不難理解媒體為什么會犯下那么大的錯誤,將一項新出臺的改革措施與早已過時的政策混為一談,出現“上海居住證規定啟動,住宿登記視為居住規定”——前者為新規定,后者則在1958年的那個條例中就已經規定——這樣滑稽的標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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