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紅頭文件阻律師接沱江污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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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8日 10:53 京華時報 | |||||||||
據《天府早報》報道,在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上,四川省人大代表張世昌當場提交并宣讀四川資陽不準律師接沱江污染官司的“紅頭文件”。眾多代表均對此質疑:政府部門用行政命令干涉老百姓打官司是否涉嫌違法? 《資陽市雁江區司法局關于“辦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不應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賠一方的委托代理;
律師受制于紅頭文件損害司法公正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而對訴訟中沒有能力請律師的當事人還要給予法律援助。雁江區司法局的行為明顯涉嫌違法。 法治社會中,尊重、保護和實現公民權利成了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最基本的價值準則之一。為實現公民權利,人們建立了由一整套制度構成的民權保障機制,其中就包括律師制度。普通公民面對國家權力時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國家權力的侵害,更不要說某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了。這就需要一種獨立于國家權力和相對人之間的社會力量,這種社會力量可以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務,以法律為武器來制約不法權力。這個獨立的社會力量就是律師。為此,律師受制于“紅頭文件”,不準接某類案件的代理,是法制的悲哀。 必須承認,出現司法行政部門用紅頭文件的方式不準律師接受代理,同目前我國律師的法律地位有直接的關系。因為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司法行政機關承擔著律師資格和執業資格以及律師事務所的審批、律師業務拓展、律師違紀違規的查處等日常管理職能。一般律師不能、也不敢對抗哪怕是涉嫌違法的司法行政部門的紅頭文件。 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律師法》中增加一條,以明確律師履行職務的獨立性原則,即: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有權獨立地根據事實和法律,選擇當事人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權利,不受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的干預、限制。 司法局憑什么禁止律師接案 發生在四川沱江的特大污染事故,曾引起強烈反響。當地百姓希望通過司法途徑實現民事賠償權利,這是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正當民事權利。官司打不打,怎樣打,能不能打贏都是他們自己的事情,百姓有權通過法律程序主張自己的索賠權利,一個有責任的政府應該充分保護好百姓的這種權利。但是,資陽市雁江區司法局作為政府的行政機關,卻利用自己的權力,強迫當地律師不得受理民事索賠官司,這從性質上說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抗法行為。司法局可以給律師打招呼不讓接案,有關部門也就可以給法院打招呼,預定判決,司法被行政權力所左右,百姓的合法權益就無從談起。 使用“紅頭文件”粗暴干涉百姓的正當權利,以政府的行政命令公開與國家法律相對抗,這或許并不是資陽市雁江區司法局的“獨家發明”,其背后是一種長期以來一直支撐著一些地方政府的錯誤邏輯。個別地方政府以“維護穩定”的名義,使自己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權力凌駕于國家的法律之上,把百姓為爭取合法權益所采取的一些正當的合法行為看成是社會的“非穩定”因素,不惜動用一切手段干預司法事務,壓制民聲。 穩定是國家為推進改革開放、加快社會發展所追求的一種和諧的政治環境,是與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目標完全一致的。只有把政府的所有行政行為都納入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使之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最大限度保障百姓的民主權利,維護百姓利益,這才是真正的穩定。反之,把“穩定”作為一種違法行政的借口,并以此公然對抗國家的法律,雖然可以暫時掩蓋一些表面問題,但實際只能在根本上激化矛盾,制造更多的不穩定因素,違背執政為民的根本宗旨,嚴重破壞社會的公正秩序。從這一點看,對資陽市雁江區司法局的這起“紅頭文件”事件,絕不應小視。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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