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不能濫用 對什么人才能夠當場擊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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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8日 10:31 中國經濟時報 | |||||||||
-趙光瑞 日前,山東省公安廳作出規定,對于暴力劫持人質者警方可“當場擊斃”。這一規定一出臺,引起了媒體的議論。這還是處在“規定”階段,尚未有“實踐”的案例。而蘭州警方,雖未有這方面的規定,但已有了實際行動:9月26日7時許,一名60多歲、右腿有殘疾的男子,闖進蘭州市東崗東路省文聯家屬院676號西單元503室向戶主討債,聲稱隨身攜帶有
據說503室戶主欠討債人30萬元多年未還,討債人家在陜西,多次從陜西到蘭州討要欠款,目前也被單位逼著還這筆錢。筆者注意到,這篇報道于9月27日0時49分在新浪網發表,到9時45分37秒,網友共發評論帖子706條,基本上都是對這件事處理方法的質疑、批評,沒有贊同這一做法的帖子。還有人在帖中寫道:“這是國內報道的最糟糕的‘解救’”。可以看出,民眾對這次“當場擊斃”的不滿情緒。 “當場擊斃”說起來簡單,且看起來是緊急狀態下對公民生命財產進行保護的必要手段。但操作起來卻需要慎重細致。 對什么人在什么情況下才能夠采取“當場擊斃”手段?筆者以為,一些程序不能省略。一是要對事發現場進行確實認可。即弄清什么情況下才是“緊急狀態”,是不是真的緊急狀態?二是要對當事人所采取的極端手段進行確認。要實際對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其是不是在用極端手段危害他人或是預備危害他人;三是對當事人行為目的進行確認,分析當事人是否一定會發生危害他人的極端行為,等等。這些似乎是實施“當場擊斃”前就需要搞清楚的。因為人命關天,萬一“擊斃”錯了當事人不會復生。 涉及到蘭州這一“當場擊斃”案的確疑問很多。如討債人是否真的擁有“炸藥包”,目前僅只是報警人的一面之詞,而報警人便是503室家中成員,這樣的信息是否完全可靠?(事后也未見有警方鑒定確系炸藥包的報道)為什么討債人已離開503室,已不對503室人員及周圍民眾構成危險,還要采取“當場擊斃”手段?如果討債人并未真的攜帶炸藥包,警方是不是要對這次“當場擊斃”失誤負責?警方事前警告過討債人如不按照警方要求行動,會遭到“當場擊斃”嗎?這其實是一次民間發生的常規矛盾糾紛,當事人是否一定會發生危害社會的舉動并未被確定,如果措施得當,或許可以避免“當場擊斃”的發生。 “當場擊斃”雖然是法律賦予警方非常情況下的一種權力,但決不可濫用。筆者以為必須有與之配套的嚴格的操作程序。在采取這一極端手段前,要搞清楚當事人身份,弄清動機,判明危害,分清步驟,以盡量避免發生“當場擊斃”為處理問題的基準點。有了可靠的程序,才可能保證“當場擊斃”行為的正確性。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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