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審計機構更多監督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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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4日 08:22 新京報 |
今年6月,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再一次掀起審計風暴,他在提交給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的審計報告中,列舉了眾多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企業在使用公共資金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引起強烈社會反響。 昨日,審計署新聞發言人稱,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積極采取整改措施,有些已取得初步成果,并將首批11個部門單位和4個地方政府整改工作做了通報。 綜觀這些整改情況,會發現一個現象:地方政府比較傾向于直接處理當事人,比如,予以行政紀律處分,包括撤職。而有的中央政府部門側重于針對問題本身,比如完善規章,而較少公布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這種處理方式可能無法達到人們對“問責風暴”所期望的理想效果。實際上,今年的審計風暴,不少是去年審計風暴的延續。比如,今年審計報告所列舉的有關中央預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設預算管理、中央部門預算執行、稅收征管、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金融機構資金管理等問題,就是去年的老問題。這就說明了,審計監督的震懾作用并沒有發揮充分,沒有使老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原因恐怕就在于,按照目前的制度設計,審計機構尚不具備足夠的監督權力,公布的審計結果也多有含蓄。 世界上有些國家的審計機構隸屬于議會,其職責主要是監督預算執行及向議會提出有關預算管理的建議,而在這樣的國家,均具有較為深厚的法治傳統,官員濫用、挪用公共資金的概率相對較低;而有的國家不具有如此深厚的法治傳統,因而實行司法審計模式,賦予審計機關以一定司法權力。比如,意大利的審計院既具有審計職能,也具有司法職能,因此,審計院可以對公務員在行使職責中所造成損失的責任作出判決。這樣,可以借司法權力強化審計的監督效應。 我國的審計機構則屬于行政部門,審計監督權是一種行政監督權。因而,對于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只能以行政手段予以處理,舉例來說,根據《審計法》等相關法規,審計機關可以向被審計對象或其上級部門建議糾正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建議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但對于審計對象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自己直接處理的權限非常有限。 然而,即便對于建議權的行使,審計機關也存在一些困難。原因很簡單,同屬行政部門,面對與自己平級、甚至比自己級別高的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常常對事不對人,審計報告很少直接指出,具體哪個人應該對預算執行和公共資金使用中所存在的違法違規現象承擔責任。 當然,今年的審計報告在這方面有所突破,關于國家電力公司的審計報告明確指出,因個別領導人違反決策程序或擅自決策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32.8億元,并具體查出該公司涉嫌個人經濟犯罪案件線索12起,包括原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副理事長(副部級)林某。 人們希望,審計機關能夠通過專業化的審計發現問題,并將責任具體落實到個人,這對于揭露腐敗、約束官員濫用、挪用財政資金,具有相當大的價值。這就需要確保審計機關大膽地揭露相關問題,也即增強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同時,還有必要摸索一種司法、監察、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聯合調查辦案機制,使審計與審計后的處理程序無縫鏈接起來。 □本報特約評論員 鐘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