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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救濟醫院?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1日 13:47 南方都市報

  作者:梁劍芳

   《深圳經濟特區急救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正式出臺,其中規定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可視情況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到10000元的罰款。

  醫院見死不救的事件屢屢發生,癥結在于病人大量偷逃與拖欠搶救費用,使許多醫院不堪重負。因此,只要解決了醫院對搶救費用支付的后顧之憂,問題就迎刃而解。但現在《條例》中規定對逾期不交搶救費用的患者或單位可以起訴,解決不了任何問題。起訴拖欠醫療費用的患者,是醫院的當然權利,用不著政府在法規中明確。現實的問題是,某個人如果要逃費,大多是悄悄溜走,醫療機構連其真實姓名與地址都不知道,拿什么起訴?即便起訴,也不見得就能使醫院得到補償,醫院總不能老是帶著判決書去患者家中強制執行吧?更何況,有不少人并不是不愿支付費用,而根本就是無力支付!

  在這樣的情況下,拒絕收治費用不足的危重病人的情況并不會有根本的好轉——最高罰款不是30000元嗎?對于估計搶救費用超過30000元而無力支付的病人,醫院極可能寧愿交罰款也要拒絕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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