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并未排除正當防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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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1日 10:42 新京報 | |
針對打工妹吳金艷能否獲得國家賠償問題,9月20日《新京報》刊發交鋒文章《吳金艷無權取得國家賠償》,理由是“正當防衛”屬于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吳金艷因此而被羈押的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理解不正確。 首先,作者將“正當防衛”歸入“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 缺乏法律依據。這種“其他……情形”條款屬于法律上的彈性條款,是為補救法律所未能涵蓋的其他同類情況而設置。這種條款通常比較籠統,但它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是,應當與同一條文中已明確列舉的事項保持相對一致性。比如前述條款,從已列舉出的事項可以看出,這種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一般是指可能存在某種違法犯罪情形,但由于特定原因而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中就包括防衛過當。對此,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而正當防衛行為原本就不構成犯罪,且屬于有益于社會的行為,故所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無從談起。其次,國家賠償法并未將正當防衛被羈押的情況,排除于國家賠償范圍之外。 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內容針對的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卻并未將刑法第十七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行為同時包括進去。法院認定吳金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并宣告其無罪,充分說明有關部門前期對其實施的羈押行為是錯誤的,至少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是錯誤的。一審判決后,檢察機關如提出抗訴,則使案件進入二審程序,羈押日期也隨之延長。在這種情況下,吳金艷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最后,這一問題實際上也暴露出目前國家賠償法存在的一些含混之處,以及刑事法律中對正當防衛行為認定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公、檢、法機關各自對正當防衛行為的認定權限。實踐中,公安偵查階段認為行為人是正當防衛可放人;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或者審查起訴時,認為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時,也可作不捕或不起訴處理;而法院審判階段,法官認為是正當防衛,則可認定被告人無罪并予以釋放。 由于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階段的職責和任務不同,對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難免產生不同認識,從而可能造成錯誤羈押。因此,建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實現相互間的充分協調與契合,避免再次出現此類事件。 □常永江墨帥(北京律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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