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趙本山訴華新國際看維權成本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1日 10:23 中國經(jīng)濟時報 | |
孫連宇 經(jīng)過連續(xù)幾天的平靜,趙本山等業(yè)主于17日將沈陽華新國際實業(yè)有限公司告上公堂。 從媒體報道的大致情況看,這只是一起普通的物業(yè)糾紛,不要說在全國,就沈陽, 每年這類事情都一堆一堆的。11萬元也不是個大數(shù)目,不希奇。但這起“事件”能長時間占據(jù)當?shù)孛襟w的醒目位置,甚至讓大佬級電視臺的“今日說法”欄目都側目親臨,顯然有其更深層次的背景因素。華新國際的中方股東為沈陽市房產局所屬的沈陽市房產實業(yè)公司,外方股東為新加坡維信有限公司。其掌門人盧鏗更是背景深厚,最早開發(fā)的河畔花園連贈帶賣,吸引了很多社會名流入住,其中之一就是趙本山,一時間“住河畔花園”成了身份的象征。然而蜜月期并不長,隨著高昂物業(yè)費的收取,以及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又犯了不守信用的“傳統(tǒng)病”,業(yè)主與物業(yè)公司的矛盾便逐漸顯現(xiàn)出來。當然,這些真名士有時也有點“不拘小節(jié)”,把園區(qū)搞的一塌糊涂,最終導致雙方矛盾激化。這些就是趙本山與華新國際糾紛的由來。 我拉拉雜雜說了這許多,沒有旁的意思,大概有人已經(jīng)知道了:如果一個普通人與華新國際發(fā)生了糾紛,那他十有八九只能在沉默中等待宣判——不管他的權益多么符合《物業(yè)管理條例》。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此類新聞要么被當?shù)匦姓块T“斃掉”,要么被相關媒體廣告“沖掉”,反正是不容易見光的。要不怎么房產糾紛那么多,購房條款那么霸道,我們卻很少看到媒體上有具體的批判對象呢?但這次不同了,維權的是趙本山,名角兒,某門戶網(wǎng)站的娛樂頭條就是“明星門前是非多 與物業(yè)間的糾紛鬧不休”、“最能‘忽悠’別人 最不能被別人‘忽悠’ 趙本山和物業(yè)公司沒完”。 也許對名人利用官司、丑聞炒作已經(jīng)習慣了,有人認為這是替“馬大帥”做宣傳,有人認為那是為新入住小區(qū)做廣告,反正與維權無關,還有人說“11萬在趙本山看來還算錢”?這些都是經(jīng)濟方面的猜測,不論官司輸贏也沒啥損失,但以社會公正看來,那損失遠遠不是我們能預料到的。 大家一定還記得“科比強奸案”,該案正是在媒體的集體“關注”下,原告受不了精神壓力,從而于9月初撤消刑事訴訟。這個問題的本質已不是科比做了或是科比沒做,而是科比準備付多少錢擺平這件事。一起很平常的案件,由于控方只有40萬而辯方卻有1200萬變得復雜起來,這是名人效應得來的錢財又成了名人官司的訴訟資本,加上媒體追蹤又大大壓縮了訴訟成本。綜合來看,科比必贏,不管他做沒做過,這種龐大的成本壓力總會讓弱勢一方自動繳械。表面上看是經(jīng)濟地位不對等,實際上是損害了法律的公正。 趙本山與華新國際一案也是如此,但與科比案不同的是,兩者可謂“棋逢對手”,沒有絕對的優(yōu)勢一方。雖然表面上看應該有公正的判罰,但只能止步于個案,不構成判例的典型意義。因為,大多數(shù)維權者不能有趙本山的資本與名氣,加上許多法庭外的因素,維權成本無疑要數(shù)倍數(shù)十倍于趙本山,但維權資本又遠遠不如趙本山,結果可能與被科比“強奸”的女孩差不多,最多弄些安慰性補償。 法律援助雖然愈來愈深入人心,但前幾天有媒體說我們國家用于法律援助的資金很少,來源渠道也較窄,所以實際效果并不明顯。這就是一個維權成本的問題,盡管我們不缺良法,但沒有一個好的實現(xiàn)程序,良法還是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這里,我們看到趙本山、科比等名人的維權成本,也會不自覺想到如自己這樣普通百姓的維權成本,兩相對比,很容易得出“結論”——“法律是有錢人的法律(成龍語)”。 如此非常態(tài)的維權,不是我們需要的,我們媒體在關注名人的同時更應該把視角落低,首先從輿論上給予弱勢者支持——前提是不影響司法公正。法治社會,要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沒有“經(jīng)濟條件對等”這類的虛擬前提,法律援助才是第一步。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