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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滿平:“國有股轉讓”到底誰說了算?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0日 11:25 南方都市報

  國資委日前下發《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本是為了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但筆者研讀之后,卻反而更糊涂了。

  讓筆者深感困惑之處有四點:首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是公開征集受讓方,還是協議轉讓;是并行不悖,還是誰為主導?

  按照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今年2月實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僅僅是指按照國資委一家的規定執行,也應該包括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涉及外資收購的商務部和國家司法部門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的文件規定。這些規定都與本《通知》中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要公開征集受讓方的規定相矛盾,因為這些文件在操作中以協議轉讓的方式為主。

  其次,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是全額一次性付款,還是可以分期付款?

  去年年底實施的《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中規定:“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并經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準,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倍锻ㄖ分袇s要求在批準手續完備的情況下要“全額現金支付”。如此快速變臉,有“先說話,后擺手”之意。

  第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要雙重信息披露和前后時間的安排及相應的登記變更手續的辦理是否由國資委說了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職能部門應該是中國證監會而不是國資委;地方產權交易機構是一個行政地域性很強的市場,上市公司在這樣的不充分市場的披露有無必要;《通知》中還規定,在滬、津、京三家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信息統計并涉入具體轉讓操作環節,其是否具有法定依據和實際能力。諸此種種,問題重重。

  第四,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交易是進什么“場”公開競價交易?

  該《通知》強化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交易要進地方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選擇受讓方和競價交易,但這顯然與有關政策、法規甚至《公司法》、《證券法》相違背。這正是近年來寧夏恒立、東百集團、南京新百等通過地方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征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受讓人的做法,被中國證監會叫停并由當地證管辦給予處罰的依據所在。

  綜上所述,以上矛盾與沖突簡直讓基層具體操作者無法執行。因此,筆者認為,如此“神仙打架,凡人遭殃”的事以后還是越少越好。

  (原載《中國經營報》,作者陸滿平,第一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本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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