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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醫院“見死不救”需有配套機制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0日 07:23 新京報

  這些年來,關于醫療機構“見死不救”的新聞頻頻現于媒體,引起了公眾的憤慨。但盡管面臨如此巨大的社會道德壓力,醫療機構“見死不救”現象卻沒能得到根本遏制。不過,日前深圳市的一個地方條例的制定,讓我們看到了徹底根治這一“頑疾”的希望。

  剛剛擬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急救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接診醫療機構對急救中心轉送的急、危、重傷病員,必須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收治。在承擔的法 律責任一欄,條例給出了相關處罰: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或因不可抗力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深圳出臺法律嚴懲“見死不救”,這意味著,救死扶傷不再是醫院的道德義務,它已經變成一種法律責任,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這樣一來,醫療機構“見死不救”行為將面臨著高額的違法成本,這對醫院和醫護人員將是一個有力的約束。

  對“見死不救”進行法律的追懲顯然是必要的。醫療機構“見死不救”,這將使得公民的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也使得醫院越來越成為一個冷冰冰的技術機構和商業場所,敗壞了醫療行業風氣和醫生職業道德。這樣的形勢下,作為醫療機構管理者的政府,顯然不應該袖手旁觀。“生命的價值高于一切”這是一個最基本的社會倫理,每一個人都應自覺遵守,而作為專業救死扶傷機構的醫院,更應該成為踐行的典范。而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正是國家的法定責任之一,所以國家權力介入“見死不救”實質上是一種“歸位”。

  在為深圳嚴懲“見死不救”而歡欣之時,我們也要看到,杜絕“見死不救”,僅僅靠法律的高壓是不夠的。

  當前,一些醫院之所以會“見死不救”,除了醫風不正之外,另外一個原因是,當前,大部分醫院都是自負盈虧的,這樣的“經濟人”角色,顯然使得醫院不得不考慮對傷病者“來者不拒”可能會導致的經營風險。醫院的所有醫療服務都是要付出成本的,一旦徹底杜絕“見死不救”,一些醫療服務將可能成為收不回來的“死賬”,醫院的運營成本將因此大幅度增加,這樣長期下去,也必然會影響醫院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積極性。

  醫院不是慈善機構,單單由醫院來獨自擔負消除“見死不救”所產生的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需要有一個配套措施來消除醫院的經營風險。制定這一配套措施也不復雜,可以規定,醫院對傷病者“來者不拒”,由此產生的“死賬”,一律由政府來“埋單”;或可以規定,由社會慈善機構發起,成立一個專門的基金,用來幫助醫院消除“死賬”……只有配套措施完善了,才能保證嚴懲“見死不救”在取得預想效果之時,更促進醫院的救死扶傷工作水平進一步提高。

  本報評論員 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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