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就周其仁、張維迎發言如是說(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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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7日 19:07 新浪財經 | |
二、何為“賤賣國資”? 國資流失有很多種形式。狹義的國企產權改革過程中的“賤賣國資”只是其中一種。因此,究竟什么是“國資流失”,籠而統之地說很難說得清楚。到目前為止,所有參與本次討論的人雖然都認識到,如何界定“國資流失”是一個關鍵問題,但實際上沒有任何一個人對何謂“國資流失”做清楚交代。這是必然的。但是,我們至少可以對國企產權改革過程“賤賣國資”做一個大致的界定。 顯而易見,“賤賣國資”之“賤”,是一個相對概念,而不是絕對概念。相對的基準至少可以有兩個層次。第一是相對賣家的心理價位,特別是心理底價,這是單方面的、比較主觀性的東西。國有產權不同于單一自然人主體之產權,其權益主體非常龐雜而不單純——全民皆有發言權——不同主體有不同的主觀評判,并且不同的評估方式結果也會大不一致,因此它實際很難找到生成合理“基準”的機制。目前國企產權改革過程中由政府主導的國資價值評估,很大程度只屬于自己單方面的內部評估行為,至于潛在買方如何自我估價、買賣雙方如何確定交易價格,以及能否達成交易等等,則完全是另外的、但不可忽視問題。如果國有資產之相關權益主體(當然包括公眾)能夠就所賣資產之自我評估價值協調一致,實際交易價格若比它低,則是“相對賣主心理價位”之“賤賣”。簡單地說,如果賣方無法忍受這種賤賣,自可以選擇不賣。 因此,出售國有資產,目前最為關鍵的問題在于盡快民主而科學地產生一個“形成賣方最低賣價”的合法程序。低于這個底線價格即拒絕出售。當這個民主、科學而合法的程序產生之后,相對賣主心理價位的“賤賣”便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杜絕。 依本人之理解,郎咸平先生反復呼吁和強調的“國退民進”過程中的法治缺失、法規缺失,至少包含以上“先確定游戲規則”的內容。在這一點上,本人實在看不出它有什么值得攻擊或批判的地方。 “賤賣”的第二個相對“基準”,也是更為重要的“基準”,是即時市場中確切交易標的實際可以賣的最高價。舉例而言,有某項國有資產,通過前述民主、科學而合法的程序產生的國資最低賣價為1億元,低于這個價格面談,市場總共有三個買家對目標資產感興趣,三者愿意支付的最高心理價位分別為1.1億元、1.2億元和1.5億元。在理論上,該項國資的潛在最高賣價為1.5億元。在現實中,由于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競買者之間往往也是信息不對稱,大家互不知曉對方確切“底牌”,因此1.5億元的理論最高賣價一般很難實際達到。現實世界中實際發生的交易,絕大多數都是在買者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價位以下成交。在這里,賣方可以選擇一些特殊的邀約手段和招標手段,防止三人串通,防止自己的底牌泄露,進而讓三者盡可能接近自己意愿支付的最高心理價位競價。從現實角度講,在眾多可行的交易方式分別對應的最高可企及交易價格中,存在一個最高交易價格。雖然這個最高交易價格究竟是多少事先并不知道,但是可以通過邏輯和經驗分析,大體知道在哪些情況下使用何類交易手段和技術可以企及“實際可行的最高賣價”。對于各種類型的國資出售,如果選擇了這樣的交易方式,則不存在“賤賣”;如果沒有選擇這樣的交易方式,就必定存在“賤賣”。 綜合看來,避免兩種“賤賣”發生的關鍵,都在于基礎性游戲規則的事先確立和選擇。這正是目前我們的國有資產出讓或交易中所缺乏的。這也是郎咸平、胡景北等眾多學者反復強調的——國有資產出售過程中法治和規則缺失。 “賤賣國資”,對上述兩種基準無論是“或”或是“且”的方式界定,本人都實在看不到“反對賤賣國資”以及“主張盡快確立合理有效的游戲規則”有任何值得批判或反駁之處。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相當數量的國資出讓都存在“標的資產沒有充分確切、公開”、“沒有選擇充分公開、充分透明和充分競爭的競買程序”等嚴重問題。結果自然是標的資產模模糊糊,出讓程序朦朦朧朧,加上全國幾千萬國有企業職工對自身的了解和心理評估,以及幾億國民對周圍企業(包括國企)的了解和心理評估,公眾沒有理由不懷疑目前為止相當數量的國資出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賤賣”。 而就在本次討論如火如荼的時候,似乎最有發言權的國資委相關人士出來說,郎咸平所指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是目前存在的較為普遍的現象。 那我們在爭論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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