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地方政府豈可如此“安定團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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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6日 09:34 中國青年報 | ||||||||||
張貴峰 2000年,建筑商潘新東承接了福建仙游縣園莊鎮政府的一項路面修建工程,按期完工并通過驗收后,工程款卻遲遲不能兌現,無奈之下,潘將園莊鎮政府告上法庭,今年3月縣法院判決鎮政府應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工程款76萬多元。然而,面對生效的判決書,法院卻每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面對此景,潘新東欲哭無淚。而負責該案執行的法官表示,
“安定團結”是我們耳熟能詳的一個詞,專門用來描述、指稱社會秩序或人際關系達成的一種和諧、融洽狀態或氛圍。毫無疑問,在現代法治社會,對法治原則的守護,對理性精神的尊重,是“安定團結”的局面得以確立的根本基礎和前提,否則,所謂“安定團結”就不過是一種虛假的表面文章,深層必是社會秩序的混亂、權責關系的扭曲。 很明顯,仙游縣法院和鎮政府以敷衍司法裁決為代價換來的“安定團結”,只能屬于后者,它犧牲的顯然不止是一個潘新東的合法經濟權利,而且是對整個社會法治秩序、法治精神的一種踐踏。試問,法院和政府如此“團結”了,老百姓的利益誰來“團結”?司法權和行政權這般彼此“照顧”了,法律還是人人面前平等的普適規則而非部門間相互饋贈的禮品、玩物嗎? 我們知道,“治”政府,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精髓,現代法治社會之所以要將司法權和行政權分設,根本目的就在于防止權力專斷以實現“有限政府”,從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以人們要說“法院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如果法院在政府的權力面前惟“團結”而不是法治至上,使社會正義底線失守,那我們每一個人所以安身立命的權利和自由基礎將不復存在。 關于法院執行難,各界討論已經很多,其中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地方法院在體制上受制于行政機關,因此不得不看其眼色行事等等,一直被認為是根本原因。這當然沒有問題。但我想,這也并非事情的全部。在這個案件中我們看到,縣法院面對的不過是個鎮政府,行政級別不比它高,也不可能在管理上直接受制于對方,但依然那么“慎重”:明知對方有錢、錢在哪里,就是不敢去執行,迫不得已之下,也是拖拉了事。由此可見,司法機關本身嚴格執法意識的淡薄,對司法權應有的權威缺乏起碼的尊重,同樣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無疑,如果連法院自己都對法治沒信心,視司法判決為兒戲,把部門利益置于法律之上,那么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社會,對法律的信仰又從何談起?我們的社會有望因此在法律面前獲得“安定團結”嗎?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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