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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的名譽權是國人對歷史文明的美好記憶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6日 09:20 中國經濟時報

  作為特殊的歷史人物,屈原的名譽關系到整個國人對歷史文明的美好記憶

  -曹林

  死人是否享有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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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這個有趣的問題,學者馮象一篇文章中講過一段有趣的舊事:七十年代的臺灣,有人寫文章考證,說唐代著名詩人韓愈之死與花柳病有關,因為他煉服的丹砂,唐人相信能夠治療性病,等等。昌黎先生的若干代傳人告到法院,最后勝訴。另據說,孔老夫子的后裔為捍衛老祖宗的名譽,也打過官司。

  所以問起這個問題提起這段舊事,源于最近古人屈原的被侵權。

  湖南新聞頻道最近播出了一個長沙當地某啤酒品牌的廣告:屈原悲悶地站在江邊,一邊念著“吾將上下而求索”,一邊擺出要投江的架勢。這時,坐在屈原身后一位現代年輕人奉勸屈原說,“人都死了,你還能求索啥?”。屈原聽了一掃愁容,笑顏逐開,與年輕人席地而坐,開懷暢飲該品牌啤酒。

  愛國詩人屈原投江的故事婦孺皆知,在廣告中卻喝起啤酒不跳江上下求索了——這條廣告播出以后,不少觀眾斥之無聊,認為這是對歷史和歷史人物的極其不尊重和不負責任,一位網友在網上留言稱:屈原形象不可侮!

  公眾的義憤大抵出于內心樸素的道德判斷和對歷史文化純潔性的捍衛:如此不尊重古人的“戲說”和“胡說”,實在是不講道德。進一步從法律上細究起來,如此輕佻的胡說不僅僅是個不須承擔責任的失德行為,而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屈原的名譽權。

  名譽權屬人格權范疇。《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去世。死者無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依照這樣的邏輯,人格權也就隨主體的死亡而自動消滅,名譽權也就隨著死人淹進黃土了。

  似乎死人不能享有名譽權?

  80年代未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打過“死人名譽權”的官司,面對《民法通則》模糊的規定,法院難以處理,就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后者復函大體意思如此:公民去世,名譽權仍應依法保護,死者后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負責編寫案例的二審法院法官是這樣理解這句指示的:公民的名譽是社會上一般人對……公民的品德、聲望、素質、信用、才能等方面的評價,直接關系到他的社會地位和人格尊嚴;公民死后,社會評價并不自動停息。所以承認并維護死者的名譽權,是對公民“整個人身權利保護的不可缺少的一個方面”。

  如此判例是有權威指導意義的:死人是享有名譽權的。那樣為了牟利而歪曲史實的胡說,實在是對屈原名譽權的侵犯。

  更何況屈原不是一般的“死人”,如文天祥、岳飛、史可法等,他的故事已然沉淀成民族精神的一部分被世人景仰和懷念,已經成為民族文化精華的一部分被歷史傳承——屈原已經成為整個國人的屈原。顯然,隨意在大眾傳播中違背史實對偶像歷史人物進行不尊重的處理,影響到了公序良俗的傳播,違反了良好的社會風尚。如此,不僅傷害了歷史人物的名譽權,還傷害了社會對歷史文化擁有的知識產權。

  基于這些侵權,如果屈原有后人,是可以對如此侵權廣告進行起訴的;如果屈原沒有后人去維護祖宗的名譽權,我們中的每個人都有權對侵權者起訴,因為作為特殊的歷史人物,屈原的名譽關系到整個國人對歷史文明的美好記憶——其實,是應該有一個公共部門代表社會對歷史文化中的知識產權進行維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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