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機構 積極推進國資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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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5日 07:4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日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實施《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等三項暫行辦法。這些法規與此前已經生效的一系列法規一起,充分彰顯了國資委努力實現管資產、管人和管事的協調統一。一定意義上講,這一系列制度的推出為未來的國資改革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從法律上規定了國資委的相關職
從國資委令第一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開始,國資委即開始通過對國有資產清產核資來摸清家底。而隨后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與《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暫行辦法》等法規,進一步明確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應予注意的若干問題,對于確保國有資產正常轉讓與流動中維護權益,以及準確地掌握國有資產的相關信息防止流失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中央企業負責人在具體維護國有資產權益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中,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同時,中央企業負責人作為獨立的“經濟人”其個體利益的取向并不總是與國資委相一致。因此,如何對央企負責人實施有效監督的問題開始凸顯。 受國企改革進程的影響,中央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而且也缺乏相應的有效激勵與約束機制。國資委令第二號《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正是針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缺乏相應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有關問題而頒布的,該辦法對于經營業績的考核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而在另一法規《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要組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通過委托國家有關審計機關或者聘請有關社會審計組織等方式實施。這些工作與企業內部審計一起,是管人過程中有效約束中央企業負責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持中而論,這些辦法未達盡善盡美,但也確實表明了,國資委對于通過制度來監管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努力。 總的來看,國資委在強化國有資產監管與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國資改革仍任重道遠,如何更好地履行出資人職能與實現管資產、管人與管事的相統一仍是國資委必須努力的方向。 今年5月,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提出國資委向中央企業派出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聘任相關經營者,以構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即是進行此項努力的動作之一。 此外,在當前對于中央企業負責人監管已相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的選拔任免激勵約束機制,通過管人做到更好地管資產與管事是未來工作的另一重點。如何在確保原則的前提下,努力加大市場化選拔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力度,既是工作中的難點也是必須突破的瓶頸。 當前,在中央企業多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情況下,如何在確保國有資產權益的基礎上,通過引入各種戰略投資者并允許民間資本的依法進入,盡快實現股權多元化以構建相應的制衡機制,將是未來改革中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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