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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顧之爭”本質的方法論分析:規則至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4日 09:25 證券日報

  黃炎人

  編者按:“郎顧之爭”引發的學術與政策論爭近期依然是媒體熱捧的話題。然而,我們發現,觀諸爭論各方的觀點,極少有人對這場近來少有的論爭所涉及的本質問題——規則至上——予以關注。為此,本刊繼上期刊發《過猶未及:經濟改革需要均衡發展——關于一場方法論論爭的本質思考》之后,繼續對此加以關注,希望以此呼吁關心中國市場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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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路好手們,不僅止于方法論的口舌之爭,更須對中國經濟改革的本質問題加以理性思考。

  在“郎顧之爭”以及由此引發的關于國有資產資產流失和社會分配公平的論爭中,我們不時可以看到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憂慮和對部分所謂“不法”民營企業家對國有資產大肆“侵吞”的憤慨言論。本人理解和同情這些論者的不平和憂慮。

  作為一個關心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尤其關心中國最大多數百姓福祉的普通人,本人很想附和他們的言論以助聲勢,但理性分析和冷靜思考后,本人很遺憾的發現,他們中的多數人是帶著情緒在說話,帶著成見甚至偏見在評判,由此,本人認為他們得出的是似是而非的結論。本人無法肯定和附和已然被誤導的大眾,不論本人對他們是何等的尊重和理解。

  需要特別聲明的是,關于本次論爭中有關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及其評價標準問題,本人認為,張維迎在他的《善待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一文已對其作出了深刻分析,本人對其觀點和主張完全認同,在此不擬重復,有心對此爭辯的人,請找原創者張維迎教授辯去。惟張文所涉論述仍舊只是“就事論事”,而未涉及爭論的本質問題,本人愿意就此拋磚引玉,已示公眾,并待回應。

  規則至上是市場秩序的基石

  什么叫市場?筆者不是經濟學家,無法用經濟學的術語對此作“名詞解釋”,本人只看到一個簡單的事實,那就是,市場是一個買賣雙方依據平等原則討價還價的地方。由于其非理性的特質,市場必定有時是有序的,有時是無序的,換言之,市場的“情緒”天生是不穩定的,其發展態勢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我們制定了平等的市場規則并要求市場參與各方遵守這些規則。

  然而,事實上,所有人平等的參與市場交易終究是一個理想狀態,在現實世界中,這甚至從來沒有出現過。這是由人性自私決定的。

  毋庸諱言,人是趨利避害的動物,人的這一自私本性,決定了一旦有機可乘,必定會理性的利用市場的無理性,向利己的方向去解釋和誘導。因此我們發現,不論在市場交易,還是在學術爭論,乃至在規則制定中,所有參與方,有意無意,總在維護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價格、觀點和規則,為此甚至不惜極盡威脅恐嚇、人身攻擊、黑箱作業之能事。其輕者,聲勢壓人,拍案而起;其重者,打擊報復,乃至大動干戈。

  然則,這不正是市場存在與運行的必然現象嗎?眾所周知,人的欲望是無限的,而資源是有限的,這一矛盾體的客觀存在,注定了競爭和爭議永遠不可避免,但也因此,規則,包括交易的規則、分配的規則、乃至競爭與爭議的規則,成了妥協的產物,并進而演化為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運行的基礎。道理很簡單,當誰也無法欺騙對方,誰也不能勉強對方的時候,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規則進行“交易”成了“交易”雙方的最大“公約數”,并成為市場得以有序運行的基石。沒有這一基石,社會的穩定是脆弱的,經濟的發展是短暫的。

  不公平的規則也是規則

  由于人包括制定規則的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以及部分由于技術及因此導致的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作為市場基石的規則往往難以做到對交易雙方而言都絕對的公平和合理。但是,如果要保證市場正常運行,規則無可避免。對規則的尊重是參與市場交易的各方均必須具備的基本認知,即使規則被事實證明是不公平的,但在修改之前,也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這和“法不究既往”的法律規則是一樣的道理。這也是市場交易得以順利運行的前提。

  規則當然也有錯誤和不公平的時候,且不公平的規則所產生的后果當然是有害的。但必須清楚,錯誤的不公平的規則也是規則,在沒有得到修改之前,它再不好,也應該得到徹底的不打折扣的尊重和執行,否則,其害猶甚。這是因為:

  第一,如果規則不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不折不扣的執行,執法者就可能且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利益需要,隨意理解乃至有意曲解規則,在這樣的情形下,即使正確的規則,也極可能被明目張膽名正言順的錯誤的執行。如此,則規則就將變得形同虛設,有不如無。第二,制定的規則如果不能得到切實的尊重和執行,則規則的意義、尊嚴和價值也就蕩然無存。如此,則參與方就失去了交易是非的評價標準而使交易便無法進行。第三,錯誤的規則雖然有害,但其害不過于規則得不到有效執行,換言之,錯誤的執行規則所產生的危害,要遠遠大于執行錯誤的規則。兩害相權取其輕,是非不判自明。

  在第28屆奧運會的體操男子個人全能比賽中,裁判將韓國選手梁泰榮雙杠10分起評的動作,算成了9.9起評,導致本應是梁泰榮的金牌誤給了美國選手哈姆。而事后,盡管國際體操聯合委員會已對三名相關技術官員進行了相應處罰,但依據裁判作出的決定不可更改的奧運會規則(除非運動員服用興奮劑),該項金牌還是被算在美國隊的賬上。許多人,包括美國奧委會盡管對韓國運動員抱以極大的同情,但堅決不同意“交還”金牌。在規則至上的精神指導下,并沒有多少人指責美國奧委會和美國運動員哈姆的不是。這是因為,這一事件中,有錯的不是規則,也不是美國奧委會和美國運動員哈姆,而是執行規則的人,而他們已得到應有處罰。

  這一事件提醒世人,我們固然要堅決的與不公平的規則做斗爭,但我們首先應對規則予應有的尊重。然后才是采取一切措施,防范、避免錯誤規則的出臺。為此,必須加強對制定規則的人的監督。其次,必須制定法律,嚴懲利用手中權利,刻意曲解、濫用公平規則的人。此外,必須通過廣泛而有效的輿論,對這些人的行為加以全面監督,促使他們明白責任,逼迫他們善用權柄。事實證明,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的成本是最小的。

  由此,我們就不難發現,許多人包括郎咸平教授,將國有資產的流失的“罪魁禍首”指向民營企業家,進而提出暫時停止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是多么的錯誤可笑。在筆者看來,這種“移花接木”、避重就輕、嫁禍于人的言論,要么是出于無知,要么源自偏見,否則,就是一種無賴行為,是要么為一舉成名要么為一己快感而出的不負責任言論。

  遺憾的是,我們的許多所謂的經濟學家和民營企業家代言人,在反駁郎咸平們的觀點的時候,沒有看到他們的根本錯誤在于,在他們口口聲聲倡導“公平規則”的重要性的時候,卻沒有理解規則的神圣性并予以尊重。筆者忍不住要說,不論郎咸平們是看不到還是有意裝著不知道,一個事實不容置疑,即不執行既定的規則就是也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它產生的后果,比徹底執行錯誤的不盡公平的規則要壞得多。對郎咸平們反駁者一味的對國有資產流失及其標準加以辯解,只是掉進了一個建立在錯誤的假設條件下的“命題陷阱”,面對錯誤的命題,你怎么反駁,立論者都是屹立不倒的。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可以隨意解釋的規則絕對不是好的規則,而最錯誤的執行規則,就是對規則的不執行。美國的法律所以被稱為全球最完善的法律,就是因為它可以被隨意解釋的地方最少。如果規則或法律可以隨意解釋,甚至隨意更改,那么,即使有規則和法律,人們也將無所適從。可悲也可笑的是,“郎顧之爭”論爭雙方,論來論去,都背離本質太多,結果如何,不必“蓋棺”即可“論定”。

  平等觀念是規則的靈魂

  中國古代早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論述,這在王法無邊的年代,其深遠意義毋庸贅言。然而,過猶不及,在時空驟變的今天,我們也不能因為有太多的大眾因為利益或情緒原因,對現有大抵正確的政策方向加以置疑和反對,而改變我們的方向和決策。

  我們絲毫不懷疑我們的人民的善良和堅忍,我們固然應該理解和尊重他們對改革存在的問題的批評意見和不同看法,但應該看到,這兩種品質不必然帶來對國家前途和大眾利益均衡發展的清醒思考。因此,當我們批評現有政策和制度及先富起來的群體存在的問題的時候,也別忘了,多費點心思,幫助我們的社會大眾對現實問題多幾分冷靜和清醒的認識,而不是只計一點不計其余的誤導大眾。

  如何才能避免誤導大眾視聽,盡可能多的提供真實的信息自然是首要的。但與此同時,面對混沌不清的社會萬狀,知識分子和傳播媒介有責任,幫我們的大眾指點迷津,予以啟蒙和教育,以正視聽。據此,筆者在此擬就平等之于規則的重要性略加分析。

  首先,平等是規則的靈魂。規則是供各方共同遵守的,規則所以神圣乃在于它具有強制性和非排他性的特質。規則從它誕生起,便被賦予了平等的內涵。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在規則面前,任何人,任何團體在任何場合和任何時候,都必須尊重和遵守。可以說,平等,正是規則的靈魂。

  其次,平等觀念是公平規則的基礎。以市場交易為例,強買強賣不是市場交易,而是強取豪奪;計劃安排更不是市場交易,那是政治分配。只有在一個遵循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規則下,經由個人自由意愿達成的交易,才能稱之為市場交易。而只有市場交易,才是也才可能最接近公平的界限。這是因為,市場是最有可能使最多的交易雙方參與的“討價還價”的場所,也是交易各方最可以自由表達意愿的地方。只有在信息透明,買賣力量充分并經由個人意愿平等協商的條件下成交的價格,才最接近其真實、公平的界限。

  第三,平等也是規則價值的最重要體現。規則至上的思想和原則,將促使強弱大小各方,自覺在規則下開展有序競爭,避免或減少強買強賣,侍強凌弱,以大壓小的不公平現象。規則無疑是保護弱者與強者同一起跑線上競爭的最佳利器。對規則的尊重,也就是對平等精神的尊重。

  總之,有了規則,交易才能“有法可依”;不折不扣的嚴格執行規則,規則的價值和力量才能得到充分體現。至于怎么才能保證規則的公平并得到徹底的執行,這正是一個本質問題的方法論問題。在筆者看來,這首先要倡導一種平等觀念,即人生而平等。要讓全社會,包括制定規則的人、執行規則的人、遵守規則的人都知曉并信仰,平等是一個人(包括自己及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如此,以平等為基本內涵的規則,才可能在被執行中充分體現其價值。

  政府的最大職責是制定、保護和完善規則

  規則是由一個超越個人、團體利益的機構制定的。在我國,這個機構通常由政府及其下屬機構擔任。我國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為全體人民服務的。超越黨派、團體而獨立的制定、保護和完善規則,是人民政府最大的職責。因為這一職責以及行使這一職責的機構的必要性,也正是人民政府存在價值的最重要體現。依筆者看來,我國政府的最大職責是:

  第一,制定各種規則,規范社會及經濟運行。如何制定無懈可擊的規則,是政府的首要課題。而要做到這一點,政府組成人員中的立法者需要淘汰兩種人,第一類是“笨蛋”,留任人員的素質應足以根據客觀條件和現實需要,制定出合理可行的規則;第二類是“混蛋”,留任人員的品質須足以保證他們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制定規則。

  第二,保護各種規則,確保規則被嚴格執行。規則制定出來后,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在這方面,承擔立法職責的政府必須“以身作則”,“身體力行”,嚴格執行和遵守自己制定且已經公布的規則。要做到這兩點,政府只須擁有兩種強權力量,第一是警察,確保規則在國內得到徹底執行,懲戒違反規則的人;第二是軍隊,避免國家因外敵侵害而導致規則無法得到徹底執行。但是,政府之外的力量,即輿論監督力量也必須得到強化和尊重,否則,政府將最終演化為專制乃至暴力政府。

  第三,不斷完善規則,與時俱進,根據時代變遷,適時適度調整規則。如前所述,鑒于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政府制定的規則非絕對真理,錯誤難免。根據形勢變化,及時作出調整是必要和必須的。要作到這一點,政府要具備和不斷強化兩種重要能力,第一是調查研究能力,及時發現問題;第二是學習創新能力,迅速解決問題。

  總之,政府的日常工作是制定、保護和完善規則,而不是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既對企業開征稅收,又設立、管理企業,參與市場競爭,與民爭利。由此,衡量一個政府是否有為的標準絕對不是政府控制了多少企業資產,以及政府控制的國有企業賺了多少錢,而是她是否及時制定出合理可行的規則,是否確保了規則在公布之后改動之前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以及是否能夠與時俱進,敢于創新、調整甚至更替不合時宜的規則和制度。

  由此,我們不難看到,近來眾多精英參與的紛紛擾擾的“郎顧之爭”以及由此引發的沸沸揚揚的關于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分配公平的論爭,其實不過是兩派人的代表站在不同立場上“各說各話”而已。其一般性的本質問題沒有被討論,甚至沒有被看到。這無疑是這場爭論的最大缺失,又何嘗不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最大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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