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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免檢”合理性的商榷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9日 06:53 中國青年報

  2004年09月09日

  端木

  9月3日《新京報》刊載《誰有權評定“中國名牌”》,作者何兵先生在文尾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問題: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是政府的法定職責,政府是否有權力隨意放棄自己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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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職責,拒絕履行法律上應當承擔的義務?

  據筆者所知,這是媒體上第一次出現對“國家免檢”制度的公開質疑。不過,仔細思考這一問題,卻發現問題的真正求解并不簡單,“國家免檢”制度的存與廢,都面臨相當棘手的法理難題。

  從公民的角度來看,公民授權組成的責任政府,理所當然應該對直接關系公民切身利益的產品質量進行全方位剛性監管。也就是說,我們到市場上買到的商品,必須由政府保證其質量,如果市場上出現不合格商品,一方面企業必須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政府也難逃監管失職之責。為了保證合格商品進入市場,政府就必須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產品質量認證、強制性國家標準等一系列剛性監管措施,把不合格產品堵截在生產源頭,防止其進入市場。從這個意義上看,政府的確應該牢牢握緊手中的監管權,對所有產品進行一視同仁的、嚴格苛刻的檢查和審視,以履行法定的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

  始于2000年的“國家免檢”制度,其依據是2000年3月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的《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實行的目的是“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有效性,扶優扶強”,按照質監總局官員的話說,是為了“扶優扶強、引導消費、拉動內需、促進出口”,這無疑都是良好的行政目標。而且從客觀情況看,實行了幾年,的確基本上達到了這一制度設計的目的,產生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影響。

  這就出現了一個法理上的難題:政府的確應“滴水不漏”地進行檢查監管;同時,以政府信譽為優質企業的優質產品進行某種事實上的擔保,的確又有一定的激勵作用等正面效果,社會效果不能完全否定。那么“國家免檢”制度究竟有沒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呢?

  不妨從收益和風險的角度來觀察這一問題。實行這一制度,收益自不待言,風險當然是“不合格產品混入、消費者權益損失、政府信譽受損”等幾種。客觀地說,通過“國家免檢”認證的企業,基本上還是珍惜商業無形資產并繼續嚴格質量管理的,負面的事例并不太多。也就是說,從實踐情況看,風險有,但并不很大。但是問題在于,政府是否有權力把這種風險(雖然不是很大)置于公民面前?

  法律已有的補償機制是,《免檢辦法》規定,“免檢產品在有效期內發生質量事故的,視情節責令其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檢標志、收回免檢證書、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但是顯然,這種補償在現有的較為“軟性”的《質量法》框架下遠遠不夠。有一種思路是,建立“免檢企業發生質量事故后強制退出市場”制度,把企業的違法成本極大提高,也就是把公民和政府的風險全面轉移給企業,這當然不失為一種思路,但即使如此,仍然沒有破解前面所說的法理上的尷尬和難題。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法理上的問題是,“國家免檢”制度實際上是政府對自身監管責任的某種形式的放棄,這種放棄是否經過了公民的同意和授權?質監總局僅憑一次“局務會議”通過的《免檢辦法》,是不是就合法地獲得了這一“放棄的權力”?如果公民愿意進行這種授權的話,又應該走怎樣的立法途徑?

  “國家免檢”制度的存與廢,關系億萬國民的切身利益和生活,涉及公民與政府、法理與實際的關系,以及政府如何使用公民賦予的權力履行自身義務的深層問題,值得各界進一步思考,探究完善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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