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能采納的盡量采納” 聽證焦點應有回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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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6日 10:06 京華時報 | ||||||||||
新聞主體:北京市人大近日就《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召開了首次立法聽證會。16位代表分別就“機動車負全責”到底合不合理、“騎車帶人限制”該不該再放寬兩大焦點問題陳述了自己的意見。 聽證結束后,組織聽證會的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表示,對于市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將在下一步修改法規(guī)草案時“能采納的盡量采納”。應當說,北京市人大
筆者認為,對于聽證會上的焦點問題和主要分歧意見,決策機關在決策后應當作出明確解釋,說明決策過程中采納某種意見而拒絕其他意見的理由。這樣既可以統(tǒng)一認識,消除分歧,有助于公眾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政策法規(guī),也可以有效保護公眾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積極性,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決策和立法的民主化,消除決策的神秘感,使其更具正當性。同時有助于樹立和維護聽證制度的公信力,使尚在探索中的聽證制度得以健康地發(fā)展。 其實,聽證是既“聽”又“證”,聽證會上聽取陳述人的陳述是“聽”,在這一過程中不存在辯論程序,更不存在質證;而“證”的過程是聽證會后,決策機關在充分考慮各種聽證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決策的過程,這是一個利益權衡的過程,決策機關的每一個選擇都應該有充足的理由。從透明政府、理性政府的角度講,政府也應該公開“證”的過程,而對主要焦點問題給以回音和解釋,正是“證”的過程的再現(xiàn)。 事實上,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聽證規(guī)范,已經(jīng)召開的許多聽證會卻沒有體現(xiàn)這一過程。決策機關作出決策時,有時并沒有考慮聽證會上的強烈反對意見,維持了原聽證方案的全部內容,而且在公布方案時也沒有任何說明性材料,不做任何說理性解釋。這既影響了聽證的誠意,損害了聽證的公信力,也容易給人以“聽證會走形式”的感覺。 北京近日連續(xù)召開了多個聽證會,既有立法聽證,也有行政聽證,廣大市民積極踴躍參加,爭論激烈,充分顯示了市民參政議政的高昂熱情。對此,聽證會的組織者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護,而對聽證焦點問題給以回音正是尊重市民意見、保護市民熱情的一種有效措施。 (勞力) 《京華時報》 (2004年9月6日第A03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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