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評價“國企轉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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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5日 18:25 經濟觀察報 | |||||||||
張軍 隨著郎咸平教授最近集中在國內的媒體上連篇累牘地“炮轟”大陸的很多著名企業和企業家,國有企業改革和民營化進程中的所謂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郎教授認為,他的研究發現,很多民營企業家在國有企業轉制中有“侵吞”國有資產的隱蔽行為。他不僅予以揭發,而且在媒體上用激烈的言辭抨擊,一時間贏得了“網民”所賦
被他抓住的這個話題是關于國有資產的流失。郎教授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時說:“我認為現在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到了一個非常緊迫的時刻。應該出臺一個法令,所有國有資產的轉移應該全部停止。” “那種認為國有企業私有化以后就能搞活企業的觀念是錯誤的,很多提倡這一觀念的學者都沒有經過研究,而是拍腦袋得出的結論。很多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以后,企業就變成老總私人的了,這是對全國老百姓的不公平,是很可怕的剝削。” 作為關注中國經濟改革的經濟學家,郎教授早該在學術上與大陸的經濟學家坐在一起討論問題了。在90年代中期以后,國內的經濟學家就對國有企業改制中的方式和有關國有資產流失這樣的話題做過理論的研討和一段時間的爭論。究竟產權改革優先,還是經營機制改革優先,我們有過相當密集的學術爭論。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也同樣吸引了眾多的經濟學家來分析和討論。不過,那樣的討論集中在經濟學家內部,沒有刻意在公共領域進行,討論也更多地在理論上展開。雖然也涉及對轉制經驗和實驗的評價,但討論中沒有涉及具體的地方政府和企業,更沒有對企業和地方政府集中的“炮轟”行為。畢竟,作為國有企業的轉制,我們是沒有可參考的模式的,甚至沒有“對”與“錯”的分別,我們只能在現有的利益格局下尋找最可行的和最可接受的思路與方案。我記得很清楚,在那時的討論中,經常被提出來的問題是:資產出售的價值比賬面價值少了就算流失了嗎?一堆廢銅爛鐵的實物資產等待破產就算沒有流失嗎?有管理者和戰略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就是“侵吞”國有資產嗎?國有企業持續的虧損就不算資產流失嗎? 雖然讓經濟學家在以上這些問題上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是根本不可能的,但多數經濟學家還是明白一個基本的道理:盡管我們依賴獨立的中介機構對國有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但作為價值量,國有資產與其它資產一樣,其交易價格是由企業家或投資者的收購市場決定的。資產評估值并不是交易價格,不能作為交易價格來看待。所以,從理論上說,資產流失的說法在概念上是不能成立的,它是計劃經濟思維下的產物。在計劃體制下,有國有資產的一套“定價”方式,但那個價值只對政府有意義,而企業轉制就是要把資產變得對市場和對企業家有意義。因此,提出所謂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是犯了與“刻舟求劍”同樣的邏輯錯誤。 國有企業的改革政策發展到今天,是20年來包括大多數國內的主流經濟學家在內的共同參與和集中智慧探索的結果。對于要建設的市場經濟來講,將傳統的國有企業制度改革成有效率的公司制度不可能是最優的選擇,只能是次優的做法,因為改革是要支付巨大成本的。其中一個龐大的成本就是要解決國有企業的“歷史問題”和把社會負擔轉移出去,為此,需要改變企業的就業制度和保障制度,或者說,需要與國有企業的職工重新簽約。要重新簽約,我們需要解除原來的國有體制下的“隱含合約”。這就需要承認工人原來的身份的合法性并進行補償。由于絕大多數國有企業在80年代后期都長期虧損,已經沒有能力來實現這個“脫胎換骨”的改革方案,于是,引進非國有的戰略投資者或者對國有企業進行民營化就被“逼”出來了。用長沙市的經驗來說,“引入戰略投資者控股,國企改革全盤皆活”。這該是我們評價國有企業民營化的一個重要的視角和參照系。 中國的成功的改革歷來是基于分散的經驗而不是基于集中的設計的。國有企業轉制也是如此。改革以后,尤其是90年代以來,我們的絕大多數國有企業不僅沒有起色,而且已經陷入財務和產業上的嚴重的困境與“死鎖”而不能自拔。這不僅與國有企業的體制相關,也與所在產業的性質相關。它們每天在消耗資源和資金,卻不能為我們的經濟增長提供相稱的附加值。要知道,是這樣一個活生生的困難局面,而不是經濟學家的枯燥理論最終造就了國有企業改革的突破。這幾年在各地,國有企業的改制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大膽地采取了股份制改造、破產改制、兼并收購、出售改制、合作改制、并軌改制和關并改制等做法,成功地解決了國有企業的虧損、資不抵債和社會負擔,實現了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的徹底轉換,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掃除了許多體制性的障礙。不看到這一點,就無法理解“國退民進”的戰略意義。而如果我們站在這個高度去看待“國退民進”和國有企業的民營化,那么我們看到的就主要不是國有資產的流失,而是我們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創新活動。在這個改制和民營化的過程中,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的代表參與改制的過程,對改制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進行監督、對資產買賣的程序進行規范化和“陽光”操作,甚至在法律法規上不斷跟進,就像我們在土地轉讓政策上不斷探索和改進的那樣,這無疑是我們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正在改進的重要內容,有誰會反對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