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機動車負全責 期待立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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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2日 07:35 京華時報 | ||||||||||
最近一段時間,伴隨著《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見,社會各界關于“機動車負全責”的爭議掀起了熱潮。一部新法律出臺后,在實施過程中能夠產生如此巨大的社會反響和熱烈爭議,并不多見。因此說,這本身就值得關注——相對于過去那種部門立法、權威立法、關門立法的情形來說,這體現了一種進步。 然而,在整個過程中,與公眾的熱議、媒體的關注形成鮮明對比的卻還是立法者的
我們注意到,在所有的爭議中,幾乎沒有人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產生懷疑。這表明,這部新法律在總體上是體現了民意的,產生爭議的僅僅在于其中個別的具體條款。對此,立法機關完全可以給出必要的說明;如果該條款確實存在規定不明確、容易產生歧義的問題和不足,就應當及時做出立法補充解釋,積極應對公眾的疑問。 我們認為,實際上,這場爭論所關涉的既不是“以誰為本”的問題,也并非是生命權與通行權孰輕孰重的問題,而純粹是一個法律問題———即一部新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公眾對其中具體條款的公平合理性產生歧義時如何解決的問題。 法律的規定往往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語言居多,這使得人們由于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爭議、歧義,這在立法活動中是非常正常的現象。當公眾對某一項法律問題反應十分強烈的時候,應當主動疏通渠道,傾聽民意民聲,汲取民言民智,及時做出回應,實現良性互動,才能使原本公正神圣的法律不致背上“惡法”之名,才能促使公眾擁護法律,遵守法律。 衡量一個法規條文是否合理,既要看它是否跟整個法規的立法原則精神相一致,更要看它是否跟自己的上位法規定相符合。以此思路類推,則立法者亟須“回應”的問題就有許多。當然,就法律的本來意義上說,法律永遠是多數人利益和意志的表現。但是,法律在維護大多數人權利的同時,必須為少數人權利的保護和救濟提供暢通而有效的渠道和機制。這更說明了立法活動和社會民意之間建立良性互動關系的必要性、緊迫性。 摘編自《工人日報》9月1日 文/郭振清 《京華時報》 (2004年9月2日第A02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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